「遞補機制」,在法律界、學者及社會各界批評之下,已顯得理屈辭窮,剝奪補選權而不作公眾諮詢,更違反了程序公義,7 月1 日大遊行,無論按主辦機構計算的21.8 萬人,或是按其他組織的計算,都達上年遊行人數3 倍,為2004 年以來的新高,顯見政府提出的建議,盡失民心。
令人痛心的是,這個政府仍然漠視民意,竟有「遊行人數比預期多,但不算太多」的說法,仍然堅持在7 月13 日恢復二讀,面對群情洶湧,只是稍作修改,仍要強行通過這條惡法。手法與2003 年23 條立法同出一轍——在50 萬人上街之後,董建華也是作出3 大修正,就依舊要在7 月9 日恢復二讀。當時市民已宣布了當天圍繞立法會大樓抗議,自由黨主席田北俊,在民意及國際輿論壓力之下,表示不會投票支持法案,惡法於是終於撤回。
今天,立法會議員之中,泛民23 票加上謝偉俊1 票,已共有24 票反對;泛民議員會繼續發動群眾,呼籲其他議員,尤其是仍持觀望態度的專業界別議員,加入反對惡法行列。政府無道,議會是市民唯一的制衡力量,議員豈能同流合污?
撤回法案
政府以為作出了修改,就可令遞補機制變得合理,其實無補於事。其一,行比例代表制的外國議會的機制,若同一名單再沒有其餘候選人可以補上,便會舉行補選,而不會像特區政府那樣,仍會用其他名單的最大餘額落選者補上;其二,用最大餘額落選者替補議席,仍然違反《基本法》第68 條規定,立法會議員須「由選舉產生」;其三,也就是最大的障礙:法案仍然是未經公眾諮詢,仍然是違反程序公義,唯一補救的方法,是撤回法案,先作諮詢,再提出新的建議。
即使在短短幾日之間,已有輿論指出,修改後的建議,會造成新的漏洞,包括不同的候選人組成名單,預先約定每人做一兩年便辭職,讓下一名候選人替補。這個做法,可能有利個別從政人士,卻不利議會。
更顯淺的是,明明立法會出缺,是由廣大選民作主,選出當前民意所歸的議員,政府憑什麼剝奪選民這項權利?
律政司長黃仁龍,在上周三深夜為聲名狼藉的林瑞麟局長護航,7 月4 日又發文件給法案委員會,欲蓋彌彰,辯稱遞補機制要「堵塞」的「漏洞」並非去年的五區補選、變相公投,而是容許辭職補選本身的法律上的「漏洞」。黃仁龍所謂「漏洞」,列出的理由是補選(1)涉及大筆開支;(2)會議會缺少一位議員;(3)改變了比例代表制的精神。這個說法,不必懂得高深法律,也看得出不合邏輯。
更致命的是,辭職本身的法律上的「漏洞」,一直存在,為何不一早諮詢公眾,到今天才忽然匆匆「堵塞」?如果「漏洞」是辭職之後進行補選,為何機制不集中針對這個情?
堵塞民意才是政府的政治目的
道理其實十分顯淺,補選不是漏洞,已有先例的辭職補選也不是漏洞。真正的「漏洞」是政府不能阻止一個強而有力的直接而量化地表達民意的渠道。堵塞民意,才是政府的政治目的,這就是市民必須反抗惡法的基本理由:市民不支持的辭職補選,市民絕對可以透過票箱懲罰「玩」的議員,通過惡法,卻是一次過剝奪選民表達權的不義之舉!
後記:完稿之後,7 月4 日下午,政府宣布草案押後二讀,民意又一次擋住了災難,但要香港脫險,政府必須撤回草案,為此,我們仍須努力。歷史記載:2003 年七一大遊行之後,田北俊表明不支持23 條立法;7 月5 日,董建華宣布押後原定於7 月9 日的恢復二讀,但直到9 月初,才正式公開表示撤回草案,待日後重新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