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 – 法律界為何要為趙連海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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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1/2010

觀點 – 法律界為何要為趙連海發聲 吳靄儀

11 月10 日,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宣判趙連海「尋釁滋事」罪名成立,入獄兩年6 個月,在香港引起廣泛關注。立法會在11 月17 及18 日就這件事進行緊急休會辯論。

11 月19 日,香港律師會和大律師公會聯合發表聲明,強調根據中國法律,被告人有權就第一審的判決提出上訴,以及受委託的律師有權會見拘留中的被告人,期望這些權益受到尊重及得到有效執行。

有人認為, 「井水不犯河水」,特區立法會為趙連海辯論是「干預內地法院司法」,但一個國家或地區完全沒有法律、沒有司法程序、人民沒有任何權利,舉世可以看到;但表面上有法律制度、有司法程序、人民名義上有法定權利,如果實際上政治權力可以肆意操控一切,那麼法治架構,就變成「令政府打壓人民的行為合法化」的工具。其實趙連海一案令人關注的每一點,都涉及重大法治原則,值得所有香港人及全中國人民關注。

以刑法懲罰不順從

(一)趙連海訴諸法庭的權利被踐踏:趙連海的孩子是有毒奶粉的受害人,他有權依法提出訴訟,連同其他結石寶寶家長,公開抗議,會見傳媒,爭取案件受理。他在2009 年6 月致最高法院及各級法院的公開信說: 「政府主導所做出的賠償對我們來說,明顯失於公平……司法是我們最後求助的方式,也是社會正義最後的一道防線!」受害人有權不接受政府提出的賠償條件而堅持索償,但政府當局卻將他拘捕,控以「尋釁滋事」,以刑法作為懲罰他不順從的工具,令他無法行使基本權利,這是顛覆法治的行為。

人民檢察院濫用檢控權

(二)人民檢察院濫用檢控權: 「尋釁滋事」,中國刑法上固然有包括「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條文,但是趙連海等結石寶寶家長的目標與行為,沒有任何有人情和法理的社會,會視為「起哄鬧事」、「造成嚴重混亂」,仍然以此檢控,是濫用檢控權作為壓迫人民的工具,是顛覆法治。港大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教授11 月17 日發表文章,指出全國最高人民檢察院院長曹建明,原為知名學者,他質疑,為何在他的開明領導之下仍會有這種檢控決定?即使政府提出檢控,法院亦肩負保障權利的職責,出現趙連海這種冤獄,顯示內地法院已淪為「令政府打壓人權的行為合法化的打手」。

(三)趙連海接觸代表律師受到當局干預:趙連海庭上聞判,激動得脫下囚衣,高呼無罪,在獄中絕食,然而當局卻阻止他的代表律師會見他,強稱他不擬上訴。11 月22 日上訴期屆滿前夕,他的兩名律師到看守所要見趙連海,結果不能見到當事人,卻收到一張趙連海署名的字條,聲稱解除兩名律師職務。律師根本不能確定趙連海是否出於自願,但法律上已無法再做任何事。最新(11 月23 日)消息稱,趙連海已申請保外就醫,並獲法院受理。有論者認為這是當局為壓縮輿論而與趙連海作出協議。從律師的角度看,當然當事人有權自己決定是否放棄上訴及解除代表律師職務,但是大前提是真正出於自願,不獲准與律師接觸以得到所需的法律意見,自願的條件已不存在。這赤裸裸是在壓迫之下的屈服。

人民的呼聲令假法治變成真法治

這些情,也可以在香港發生。香港享有一切法治的設施,然而除非香港人提高警覺,否則無法防範法治被政治權術顛覆的命運。香港同樣有人向訴諸法庭的不受歡迎人物或不受歡迎的挑戰施壓;我們沒有「尋釁滋事」罪,但我們的「公眾地方行為不檢」、「阻差辦公」,甚至《公眾娛樂場所條例》,都可以派上用場:關鍵是檢控權會否淪為為政治服務的工具;警權若缺乏監察,也足以妨礙當事人行使基本權利保護自己。法治不致淪落,有賴絕大部分的香港人仍能維持警覺。但不要以為趙連海的事不會有一天在香港出現,不要以為問題在於有沒有法治,真正的問題在於法治被踐踏、被顛覆的時候我們會不會為受打壓的人發聲,為堅持原則理念發聲。反過來說,即使在當權者無意貫徹法治的地區,人民的警覺和呼聲,最終也會令假的法治變成真正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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