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正審議《2008 年空氣污染管制(修訂)條例草案》,草案授權環境局長為本港發電廠的3 類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可吸入懸浮粒子)設定每年最高排放量,藉此改善空氣質素。
發電廠排放破壞環境的污染物,豈止上述3 類,還有導致全球升溫的二氧化碳,可是,政府拒絕把二氧化碳寫入上述草案,成為受法例規管的排放氣體之一。
政府並關上了後門,在草案的長題預先設定關卡,規定排放限額的條文只適用該3 類污染物,確保議員不能夠提出修訂,把二氧化碳納入受管制範圍。
草案沒勇氣提述二氧化碳
政府解釋,二氧化碳不是污染物,再者,要求發電廠減排二氧化碳,會限制其發電能力;若迫使發電廠改用較潔淨的燃料例如天然氣,成本暴增,市民要捱貴電。都是藉口。立法會通過《2008 年空氣污染管制(修訂)條例草案》後,2012 年才實施,而法例只是要求局長在切實可行的情况下釐定污染物的最高排放量,還要給予發電廠4 年通知期。換言之,發電廠有足夠彈性的時間和空間適應新規定,何解政府用手段堅決拒絕本地立法,授權局長規管二氧化碳的排放量?
電廠減排二氧化碳涉及的技術和成本問題,正正因為不是一朝一夕可以解決的困難,更加需要預早把二氧化碳列入法例規管範圍,訂下減排目標,產生一股動力,驅使政府和電廠積極謀求價廉物美的減排方法。
做一個比較,同期在立法會審議的《產品環保責任條例草案》以框架立法方式,訂明膠袋、車胎、包裝物料、飲品容器和充電池等須實施產品責任制,但現階段,政府只打算開徵膠袋稅,其他產品即使已遠遠落後於原本立法時間表,在草案中只有提述,沒有內容,但政府只不過想透過這立法提述,向國際社會展示香港有推動環保的決心。相比之下,《2008 年空氣污染管制(修訂)條例草案》就連提述二氧化碳的勇氣也沒有。
政府耍彈弓手難以服眾
《2008 年空氣污染管制(修訂)條例草案》另一個難以服眾之處,是政府耍彈弓手。
草案第26G 條授權局長指明3 類污染物每年的排放量上限,而這個排放限額須以附屬法例形式提交立法會,經由不反對即予通過(negative vetting)的程序審批,才會生效。
草案第26M 條卻又訂明,本港發電廠可以透過跨境排污交易,向珠江三角洲的認可發電廠購買排放污染物的配額,局長有權批准提高立法會已確認的排放量上限。
局長解釋,即使香港增加污染,只要內地鄰近地區有改善便可,要市民信任他把關。
回到一連串原始的問題,究竟特區政府有沒有決心減排溫室氣體,對抗全球暖化?有沒有決心減少污染物,重現藍天?
有沒有決心開放電網,引入競爭,供應比較廉價和環保的能源?
一口清新的空氣,怎麼變成了奢侈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