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位立法會議員辭職,推動「5 區補選,變相公投」,讓全民一人一票就「盡快落實雙普選,取消功能組別」表態,建制派無法阻止,又畏於參選,於是老羞成怒,反過來要改變法規,不讓議員辭職、不讓辭職議員參加補選,甚至毫無根據地聲言這是「濫用權力」,令人感嘆。事實上立法會議員辭職的例子不少,隨即補選是正常,而為重大議題辭職補選的做法,外國議會向有規則實例,視為民主體制的正常部分,為何特區的建制派只懂得箝制別人,不懂得自我反省?
一.立法會議員的辭職
立法局首次直選在1991 年舉行,選舉結束後不久,在新界西當選的戴展華因「私人理由」辭職,同年12 月8 日舉行補選,由黃偉賢當選。
1994 年12 月,力爭勞工界權利的議員劉千石因當局三讀階段收回《1994 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憤然辭職。他的辭職在1995 年1 月19 日生效。在前一天的立法局會議上,司徒華議員發言中表示:
「劉千石議員為了抗議政府踐踏議會精神,提出辭職……全港的『打工仔』要感謝他,也要對他的辭職感到惋惜。」
他表示,劉千石議員只是暫別,10 月換屆選舉後必會重返立法局,而他的親密戰友李卓人將會參加填補他的空缺的補選。同年3 月5 日李卓人在無對手的情下自動當選。
2000 年9 月19 日,剛在立法會選舉中當選的程介南辭職。在競選期間已傳出他涉嫌「以權謀私」的問題。當選後他未及宣誓就職,已向立法會秘書處呈交辭職通知。政府宣布3 個月內舉行補選,預算費用3500 萬元。當時有政黨批評民建聯在選舉前矢言程介南當選後不會辭職,並聲稱交由選民決定;也有公眾質疑選舉制度不容許中途退選,欠缺彈性,致令要辦補選,勞民傷財。其時政制事務局長孫明揚解釋,補選是依法辦事,不認為勞民傷財。
在同年12 月10 日舉行的歷史性補選中,新人余若薇大敗民建聯的鍾樹根,登上香港特區的政治舞台。
今日的政壇新人以為不應容許立法會議員辭職,只因不知書。事實上,1997 年前的《立法局(選舉規定)條例》已訂立了辭去議席的規定,臨立會在1997 年10 月通過《立法會條例》,保留了辭職的制度和方式。
二.補選
5 區總辭,變相公投,民建聯高調聲明不會參加補選,究竟是為了「公投」「違法」? 「起義」太激?還是別有因由?如果真的相信5 子堅持的「爭普選、廢功能」是逆民意,那麼何不打他們一個落花流水,盡奪其議席,壯大建制力量?事實是,民建聯在大舉參與的兩次補選中都失利。
2000 年12 月大敗於余若薇,得票分別是:
2007 年,馬力議員逝世,立法會出缺,同年12月2 日補選,民建聯支持的葉劉淑儀主戰民主派支持的陳方安生,結果陳太勝出,兩人得票分別是:
5 區公投的補選,選前預測,大多數人認為梁家傑在九龍東「高危」, 陳偉業在新界西「高危」,但更大可能是,建制派背後的中央當局其實已有不同結論,決不在這個重大議題上,打一場無把握的仗。
三.英國下議院議員不能辭職?
梁美芬提交私人草案,同時又要求政府修例,不准議員辭職及不准辭職的議員參加補選,立論是此乃「濫用」,外國議會如英國下議院並無辭職機制。
此說與事實不符,下議院議事程序慣例權威著作Erskine May 的《Parliamentary Practice》有詳盡解釋。習慣法之下雖無辭職法規,但為了讓議員辭職,下議院特別設立了機制,就是恆常設立數個所謂「offices of profit under the Crown」,並立法規定議員一旦接受這種「公職」,就自動失去議員資格,可以重新參選:
「A Member may vacate his seat byacceptance of one of these offices in order tostand for re-election in his previous or anotherconstituency.」
最近的實例是2008 年6 月, 影子內務大臣David Davis 議員,為抗議反恐法案通過,延長涉嫌恐怖分子不經控罪而留的時限至42 日,辭職引發補選,刺激公眾討論。他在7 月10 日舉行的補選中高票重新當選。此外,在1973、82、86 年也有類似的辭職並參加補選,1986 年的一次,涉及15 位北愛爾蘭議員集體辭職抗議英國——愛爾蘭的協議。這些例子,潘繼祖在前天發表的專文有詳細的論述。
讓人民以選票表態,在接受民主制度的地區之中理所當然,只有在特區的民主障礙賽程,才會被視作大逆不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