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 – 解鈴還須繫鈴人 ——政府有責解決菜園新村路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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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2011

觀點 – 解鈴還須繫鈴人 ——政府有責解決菜園新村路權問題 吳靄儀

菜園村被迫遷拆,47 戶原村民覓地重建新村,因路權問題陷入困境,究竟特區政府是否「不應介入」? 「事實不容歪曲,意見大可自由」,是我任職《明報》時期,前社長查良鏞的辦報宗旨。讓我們就翻查檔案,弄清事實。

特區政府在要求立法會撥款建高鐵的時候,清楚表明會採取措施,令菜園村村民能實現繼續一起耕種的生活的願望。

立法會財務委員會為審議高鐵撥款,在2009 年12 月18日及2010 年1 月7、8、15 及16 日召開了長達25 小時的會議。這個會議有逐字記錄。當時,多位包括建制派和民主派議員應菜園村村民的要求,向當局提出搬村復耕的建議。議員指出,菜園村是村民數十年心血經營的家園,人家園,並非金錢賠償或「上樓」可以彌補,而是要求原村搬遷。

政府會發給建屋和復耕牌照

當局解釋,按照現行政策,不可能做到政府撥地,原村搬遷,但是可以藉特惠賠償,在新界買地建屋耕種,只要有多戶聚居,實際上就可以有相若的效果。鄉議局會擔當起中介角色,令村民成功買到適合的土地。政府會發給建屋和復耕的牌照,並促各方面的溝通合作,達到目標。這個解釋當局以類似的字眼,在會上重複了多次,我只需引述其中一些例子:

2010 年1 月8 日,回應李卓人議員:

「運輸及房屋局長鄭汝樺:……如果居民覺得他們希望以務農繼續維生,作為他們的生活方式,他們可以利用這個復耕的政策。復耕政策就是他會租或買一些農地,那為何鄉議局是有一個角色呢?就是我相信它作為一個忠實的媒介,可能有一些願意提供土地的業主,它會與這群居民一起傾……可能是有一群村民組成一起,也可以一起購買同一幅土地,利用這個復耕政策,他便可以有類似自己一個比較緊密的社區在那裏,我不知道,可能是十多二十戶等等。那便要看看他們自己具體的安排,但如果他們成功取得我們60萬特惠金的話,他們便可以組合一起來做。但我想強調這個,就是因為他是利用復耕政策來做。」

2010 年1 月15 日,回應葉劉淑儀議員問政府可否租地給村民復耕:

「運輸及房屋局長鄭汝樺:在這方面,如果我們有特惠金,就不會利用政府土地來做。但當然,新界其實有很多農地可以提供,特惠金不是用來購買400 呎的農地,而是興建一間400 呎的房屋。那麼,農地有多大,譬如說他需要多少千呎真的用來耕種,便要看個別農戶的需要……

在土地方面,我知道鄉議局十分願意在這方面協助找一些願意提供農地的業主的……我們可以替他們和那些業主做串連和溝通的工作……市場上應該有足夠的農地,新界還有很多農地可以做這一方面的。」

1 月16 日,張學明議員代表鄉議局作出響應局長的承諾:

「張學明議員:局長在多次的發言當中提及鄉議局,希望日後能夠協助菜園村的居民,特別是在復耕的問題上覓取土地。作為鄉議局的副主席,以及劉皇發主席,我們是願意承擔這個責任的。」

高鐵撥款通過之後,菜園村關注組一直朝重建菜園新村的方向與當局談判、磋商,爭取「先建後拆」,大概在去年10 月,已在鄉議局主席劉皇發中介之下,找到了現址的農地,但路權的問題難以解決,沒有車路運送建築材料就建不成新村。一方面,村民不放心買地,另一方面,政府卻限日逼遷清拆舊村。延至12 月,村民終於不能不先買地,繼續在路權上爭取解決。

至此,村民已無退路了,這時才說政府「不應介入」,效果等同逼村民放棄新村的計劃。這是「中立」嗎?事涉公共政策的香港整體利益,政府不能置身事外:路權是「項莊舞劍,意在沛公」,「沛公」是以該1.2 萬平方呎發展丁屋圖利。這個局面,是政府的丁屋政策一手造成。新村土地以北是一片密集的丁屋,住的當然大部分不是新界原居民,而是發展商從原居民手中收購丁屋權,集體發展,牟取暴利。丁屋政策不是鄭汝樺的事,是發展局長林鄭月娥的範疇。不是政府規劃為丁屋地,又哪來發展商垂涎?解鈴還需繫鈴人,焉能讓發展局與運輸局互相推搪?

政府將村民逼上絕路製造暴力遷拆

問題更涉及保育新界農地政策。這幅被看中的土地,以前是個魚塘,現在魚塘仍在,地段卻已規劃為丁屋用地。在菜園新村的設計中,魚塘會用作整條新村廢水過濾系統核心的生態池;若賣給發展商,就必然填平了魚塘,盡用建房屋。哪個用途更符合整體公眾利益?保育魚塘,還是發展地產?

但最直接關係的公共政策是社會穩定與政府的公信力。清拆、逼遷是最動搖穩定的措施,有秩序的合理安置是最基本的考慮。菜園村的村民自發地計劃另建家園,是最可取的積極態度,政府竟然非但不玉成其事,還要將村民逼上絕路,製造暴力遷拆,這是何等所為?不但村民對政府有合理期望,全港市民都有權要求政府滿足公眾對良好管治的合理期望。民無信不立,何政府?

(作者按: 鄉議局主席劉皇發昨日表示,有善長出錢買下路權再捐予鄉議局。表面上菜園村新村的路權問題暫時可望解決。然而,在村民全部順利搬入新村前,政府的責任仍在,不能推責於鄉議局或其他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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