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廉政專員湯顯明的貪腐行為實在令人齒冷。審計報告揭發了湯顯明多次濫用公帑豪宴內地及中聯辦官員,最近他被傳召到立法會政府帳目委員會接受提問時,更說他從來不知道把飲宴帳單分拆是不符合審計署和廉政公署內部審核程序之要求。這說法實是匪夷所思。如果你進入廉政公署的網頁,你會在最顯眼的地方,看到一幅名為「防止貪污署」的重要橫額,當中有一份名為「防貪錦囊」的採購指引,其中一項重要指引便正是建議監督人員對「分拆定單」應存警覺性,防範虛假報價等舞弊行為。廉政公署既以此而律世,廉政專員為何不懂以此而自律?專員其身不正,如何能擔起反貪腐、推廉政的重擔?這實在是太大諷刺了!
延後利益難求證難檢控
有人說,廉政專員若是犯了刑事罪行,那便由廉政公署調查及檢控罷,沒有甚麼大不了。在這裏必須言明,廉潔奉公並不止代表沒有干犯行賄罪行。廉潔奉公是一種政治道德標準,比有否干犯刑法要求更高。更何況湯顯明的行為有在法律漏洞中打轉之嫌。首先,中聯辦並非《防止賄賂條例》下確認之「公共機構」,內地官員亦非條例下之「公職人員」。所以向這些人提供利益只可能觸犯了內地之有關防貪法規,而未必觸及本地法例之刑事罪行。我們的《防止賄賂條例》規範的,是公職人員不可接受他人利益,卻沒有明文規定公職人員濫用公帑提供利益與他人乃屬違法。當然,此等行為極有可能是干犯了普通法下「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之罪行,但這罪行之定義和適用範圍一向都存有爭議及不清晰之處,依賴這有人認為已是過時的普通刑法,實在不是一種令人安心的解決方法。
最重要的是,我們現有之法例及有關規條,並沒有明文規定位高權重者不可濫用公帑建立人際關係,以便他朝榮休後可在中國管治架構裏求得一官半職。近日多位高官得以高票當選人大或如湯顯明般獲委任為全國政協,正顯示着這套完全不健康的政治趨勢。這種趨勢只會令一眾高官把內地官員,甚或中港兩地之敏感議題視為為一己將來鋪路的政治籌碼。這正是貪腐最可怕的地方。因為要完全清楚勾畫這無形的政治黑手實是談何容易;加上這種貪腐之本質是延後利益回報,行為一般會跨越一段長時間,要求證及檢控更是非常困難。這亦是對貪腐者一個極具吸引力之誘因。
貪腐的本質是以個人利益凌駕於公眾利益之上。無論行為是否犯法,也是一種政治病態,是一種社會毒瘤。不要少看一席飲宴,一樽茅台,它們對廉潔奉公的殺傷力並不下於警司吃飯要求七折。要清除這貪腐文化,實在需要更多勇於公開、全面推動和能改變官場文化、社會文化的廉政先鋒。這正是香港人對廉政公署近四十年的寄望。
我們的祖國並沒有真正與廉政公署對口之單位。香港人渴望見到的,是廉政公署能適當地運用其影響力,成為慢慢改變內地官場貪腐之風的典範。
想不到出師未捷身先死,改變不了內地貪腐之風,我們的廉政先鋒首先已屈服其下,這怎叫香港人不痛心欲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