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署涉違法 高鐵回應揭新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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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0/2015

路政署涉違法 高鐵回應揭新漏洞 黎廣德

路政署署長劉家強10月14日在《信報》發表〈高鐵開支無越權無挪用〉一文,回應我10月5日的評論文章〈越權承擔高鐵超支 港府涉違《基本法》〉。劉署長敢於正面回應質疑,在近年特區官員紛紛龜縮的形勢下,誠屬勇氣可嘉。

真理愈辯愈明,如果讀者仔細比較我與署長兩篇文章的立論和引用的數據,自會產生兩組疑問:

一、為何政府公布的數據前後不一?

二、為何政府不敢明確估算高鐵項目至今為止產生的「合同付款責任」?

正因如此,我對路政署涉嫌違反《基本法》第73條,超越立法會批准金額而繼續開工的質疑仍然有效。

總括而言,路政署至今未能釋疑的漏洞共有三個:

一、工程開支數據含糊

在立法會的財政撥款中,高鐵香港段分別由工務計劃項目第53TR號(鐵路建造工程,批款550億元)和第57TR號(非鐵路建造工程,批款118億元)承擔。路政署在今年8月呈交立法會的文件中解釋高鐵工程進度,附上港鐵截至2015年6月底的進度報告,內容列出工程面對的種種延誤,均圍繞鐵路工程而未有墨於非鐵路工程(例如行人天橋、行人隧道、地下道路系統、隔音屏障等工程),在文件附件三更列出3項開支,即鐵路隧道、西九龍總站和機電工程,總開支467.94億元【表1】。

因此,相信包括筆者在內的一般讀者,都會把467.94億元開支理解為53TR號(鐵路建造工程)的開支。

殊不知劉署長在回應文章中忽然披露:「高鐵香港段各工程合約累計開支總額為467億9400萬元,分別由上述兩項工務計劃項目支付,即53TR的393億1100萬元和57TR的74億8300萬元」。劉署長聲稱政府沒有在兩個項目中互相挪用款項,但為何如此重要數據沒有在立法會文件分項交代,令公眾產生誤會?

更奇怪的是,港鐵聲稱整體工程已完成71.3%。若劉署長的數字屬實,53TR批款550億用去393億,剛好是71.4%;57TR批款118億用去74億,只是62.7%,可以說是超額完成任務,可喜可賀,哪有超支的風險?這種數字遊戲令人精神分裂:劉署長一方面想證明開支符合預算進度,一方面又預期總開支會從668億元飆升至853億元,究竟哪一說法才是真?

二、迴避「合同付款責任」

港鐵承認尚未解決的承建商索償額達207.75億元【表2】,劉署長表示:「承建商的申索,一天未經確實認許,一天不能計入實際開支。」這種說法是語言偽術,申索不涉現金交收,當然不是實際開支,所以說了等於白說,不能解釋或反駁任何觀點。

我在〈越權〉一文中指出,政府財政紀律中有「先批後簽」的原則:「這條原則的關鍵是『合同付款責任』有否超出『批准預算』, 而非只考慮現金是否用盡」。

因此,除非劉署長認為承建商申索一毫子也不應支付,否則207.75億元索償額中必定有一部分必須支付,這就是「合同付款責任」。

港鐵和政府即使未能馬上處理所有索償,也有責任及時評估這部分責任有多大,用以計算究竟立法會批款是否已經爆燈。如果路政署任由「合同付款責任」膨脹至超出立法會批准預算而未有取得新批准,等於剝奪立法會審批公共開支的權力(因為不能排除立法會可能決定終止工程止蝕或要求刪減工程內容),違反《基本法》第73條。

劉署長反對用過去的成功索償率56%來推算207.75億元索償額引起的「合同付款責任」,這並無不妥,但他必須提出更有力的理據說明,為何用另一個成功索償率推算才更合理。

可借他乾脆迴避核心問題,只是重申「今天高鐵項目開支未超出核准金額」;如果他真有信心政府沒有違法,理應膽敢說出「今天高鐵項目『合同付款責任』未超出核准金額」。劉署長請拿出數據說服公眾。

這項原則如何處理事關重大,因為劉署長的解釋一旦被接納,以後政府部門明知一個項目需款100億元,都只向立法會申請80億元,招標規範故意寫得含糊,自然有承建商「識做」用80億元投標,合同簽定後,才在政府部門默許下索償多20億元,政府部門拖延不處理索償,待實際開支用盡80億元才向立法會申請追加,立法會屆時能不批准額外20億元嗎?這是「打死狗講價」合法化,財政紀律將蕩然無存。

三、超額支付港鐵管理費

劉署長在回應文章中披露了一組從未公開的數據:「連同支付港鐵公司的項目管理費及支付監察及核證顧問等費用,高鐵項目的累計總開支為532億5800萬元」,從中扣除工程開支467.94億元和預留給監察及核證顧問費1.33億元,原來政府已向港鐵支付管理費約63億元,比起原來預算39.6億元(包含53TR及57TR) 高出近六成【註】。

運房局局長張炳良一直宣稱政府嚴肅向港鐵追究責任,暗示要港鐵為項目封頂,即承擔部分工程超支額。誰知港鐵不但沒有承諾封頂,政府沒有扣起管理費之餘,更已大方地向港鐵多付23億元。這豈非兩套嘴臉,猶如小孩犯錯,父母在街坊面前聲色俱厲宣布嚴加懲教,回家關門後卻獎完糖果又獎玩具。

政府此舉等同向港鐵和所有公營機構宣示一項「變態誘因」:管得愈差賺得愈多。請張炳良局長清楚交代政府支付港鐵63億元管理費的理據,如有爭議,為何不先扣起管理費?政府是否已放棄追討港鐵責任?

自從傳媒兩年半前揭發高鐵超支延誤,梁振英政府一次又一次令公眾失望。市民要求高鐵項目壯士斷臂,豈是非分之想?

註:港鐵管理費預算可參考立法會文件PWSC(2009-10)68及PWSC(2009-1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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