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問回歸以來已有多次釋法,上星期律政司司長就外傭案再度要求終審法院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有甚麼大不了,為何說會衝擊特區法治?要了解這問題,應從頭說起。
以釋法推翻判決干犯條文
《基本法》第二條承諾,特區「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第八十一條保證「原在香港實行的司法體制,除因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而產生變化外,予以保留」。《基本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更規定,人大常委會授權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港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文自行解釋」;但這權力不是絕對的,條文繼續說:「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但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但在此之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
由此可見,終審法院須向人大常委會要求解釋《基本法》的範,圍乃中央管理事務或中港關係之條款,而非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外傭案所涉及的,乃外傭在港之居留權問題,表面看來,此既非中央管理事務,亦非中央和特區關係之問題,那麼釋法的理據在哪裏?
更重要的是,醉翁之意不在酒,特區政府言明這次釋法,只是想推翻終審法院於二千年「莊豐源」一案之判決,藉以「徹底解決」雙非問題。終審法院一如其名,應是最終的司法裁判機構,其裁決不容被輕易推翻,更不應因政治權宜而被犧牲、歸順。假釋法之名,作推翻判決之實,不正是干犯了第一百五十八條之條文嗎?
憂濫用司法程序削弱法治
雙非問題困擾特區是事實,但問題源於《基本法》第二十四條(一)清晰規定在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具居港權。把這條文解釋為在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具居港權之中國公民在港所生子女才有居港權,實是把這款條文重新撰寫。這應是修改,而非解釋。更重要的是,外傭居港權案涉及之條文乃第二十四條(四),與以上所談及之第二十四條(一)更可說是毫無關係。那麼為了政治權宜,而利用外傭案來推翻「莊豐源」之判決,明顯地是濫用司法程序,藉以達到政治目的,這正是嚴重削弱特區司法體系和法治精神之行為,也是法律界對這次要求釋法最擔心的地方。
雙非問題是重要民生問題,而特區司法體系和法治則是我們賴以成功之核心價值,為何我們只可兩者取其一?更令人痛心的是,雙非問題實可以行政措施及出入境限制以減輕,甚至解決。過去十多年這也不是問題,為何今天要以此令特區之司法獨立和法治毀於一旦?最後必須一提的,是在「莊豐源」一案中,當時的梁愛詩司長曾公開承諾,若終審法院不接納她的釋法要求,特區政府便不會輸打贏要,在判決後尋求釋法。但今天的袁司長卻不肯作出相等的承諾,意味着政府正有輸打贏要之打算,進一步摧毀特區終審庭之威信和終審權!袁司長,這遺臭萬年之惡名,你負得起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