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前,我因參與為十八歲以上智障人士爭取繼續得到津助教育的司法覆核案,而開始關心特殊教育的議題。有特殊教育需要(Special Educational Needs,簡稱SEN)的學生,在主流教育下被定義為學習能力較弱的一群,需要比一般學生更多的支援。香港推動融合教育超過十年,但不少家長和教師仍然對SEN缺乏認識,以致對SEN學生心存偏見。還記得當年打官司時,曾有一般學生的家長抱怨SEN學生佔較多資源,對其子女不公平,既然在新學制後SEN學生與一般學生同樣享有十二年免費教育,為何SEN學生還要多得幾年津助?
某些範疇自動優待
與一般學生比較,SEN學生需要較多資源,顯得兩者並不「平等」,但卻符合「公平」,更能達致「公義」。向社會上的弱勢小眾提供額外協助,是「正向歧視」(Positive Discrimination)的概念,其合理之處是弱勢小眾在社會的主流制度下,其起跑綫往往比一般人落後,故制定政策或措施時,應在某些範疇中自動優待他們,讓其得到較公平的待遇與機會。
比如說,一位坐輪椅的殘障人士想要乘的士,的士來了,司機坐在車裏由他自己上車,結果他扭盡六壬還是登不了車,反而被一個後來的健全人士上了車揚長而去。在這個比喻中,司機不論對輪椅先生還是健全人士都「袖手旁觀」,夠「一視同仁」地平等了,卻無人會讚賞他做得對,反而認為他應該幫忙那位輪椅先生,那是因為大家都知道這種「一視同仁」是不公平的。背後的良好理念,就是大家看重輪椅先生有無乘車的平等機會,多於的士司機是否一視同仁的平等做法。
當年十八歲智障學童之所以提出司法覆核,是因為在舊學制下一般學生以九年時間完成小學至初中階段,而SEN學生則為十二年,這措施原是考慮到SEN學生的學習能力差異,於是給予他們較長時間去完成與一般學生相同的學習水平。
然而新學制推行時,一般學生從九年免費教育增加至十二年,但SEN學生的免費教育年期卻沒有相應增加。將一項原本人人都公平對待的政策,變成優待大部分人卻苛待少數人的政策。司法覆核案最終雖然輸了,但反而提醒我們若果要得到公平的待遇,就必須先改變現行的法例,規定政府制訂公平的政策。所以在官司之後,我和其他關注者轉而倡議訂立特殊教育法,讓整個問題能夠重頭解決。
訂立特殊教育法
但立法畢竟只是最基本的一步,餘下的路,還得靠政策,因為立法只能將政府及社會對SEN學生的責任設下最起碼的要求,背後更需要一套整全的特殊教育政策。倘若政府只立法要求學校必須取錄SEN學生,卻無措施去編制班別、人手安排及配套等,甚至沒有任何豁免,就等於「生仔唔養仔」,不但是將負擔不起的責任硬塞給學校和老師,對SEN學生也毫無幫助,亦會妨礙其他學生正常學習,造成三輸局面。
其實,若果政府肯全面、良好和恒久地實施特殊教育政策,立法與否反而變得次要。只不過有以往的不愉快經驗及現在的不理想發展,大家都深明唯有法律才能夠避免政府再次朝令夕改,立法才變得首要和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