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判港珠澳橋環評報告未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沒做「基線評估」,比較工程前現況與工程後對環境的衝擊,未有盡一切緩解措施減低工程對環境影響,要發還重做。
判決引起一連串批評,有報章全版廣告質疑「區區香港一個法官,根本無權以所謂『新演繹』去阻延全國人大決定的國家工程!」法律學者梁美芬撰文﹕「本港的法院不應該擔當政治判官,尤其對一些在立法會已經爭拗很久,財委會已經投票通過撥款的重大決定進行司法覆核,法院很容易『被擺上枱』。」特首曾蔭權上周四在答問大會亦說有人「濫用司法程序」。事後大律師公會及律師發表聯合聲明,強調「法院只會批准有合理爭議理據的申請,進行司法覆核。」
行政立法司法各有分工,立法會考慮經濟、政治等多項因素審批工程撥款;行政機關負責做環評;法庭在今次訴訟中負責判決該環評報告是否合法。 「基線評估」是環評標準程序之一,政府在其他多項工程都有做,並不是新事物。倘若特首肯承擔責任,又真正相信司法獨立,便不會有「濫用司法程序」之說。司法覆核有不少特定限制,例如必須在官員決定三個月內提出申請,必須有法院批准才可進行,申請人必須與官司有關連,這類限制目的就是避免「濫用」。況且申訴人沒可能「操控」法院,判決必須有理據、依法、公平、公開,不服一方亦可上訴。
司法覆核容許有關連的市民要求法院命令當權者守法。03年保護海港協會提出司法覆核,指灣仔填海計劃違反《保護海港條例》,05年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司法覆核,挑戰執法機構秘密監察的行政命令,兩次政府均敗訴。但政府不是次次輸,領匯上市的司法覆核,政府贏了,不過事後不少議員察覺領匯上市後,公屋商場私有化,對民生帶來重大影響,要求政府回購領匯。
《基本法》雖然沒有寫明「三權分立」,但第四章清楚列明行政長官與行政機關的權力,有別於立法機關,亦有別於司法機關,體現《基本法》頒布時姬鵬飛主任提到的「互相制衡」及獨立司法權等重要原則。三者關係令我想到小時候包、剪、揼猜拳,包可以贏揼,揼可以贏剪,剪可以贏包,運作平衡,不能說三者之中哪一個有絕對優勢。
曾蔭權說因高院判決,70多個基建項目的環評報告須撤回和重新評估,政府消息人士向傳媒放風,本財政年度預算的790億元工程項目中,逾半多達410億元項目要押後申請,可能損害經濟發展、就業機會、與內地融合云云。曾蔭權不敢明言自己同意這類言論,但呼籲大家「冷靜和客觀地深思」。
只要「冷靜和客觀地深思」,便會記起政府經常用數字「恐嚇」公眾。
九七回歸後,法院根據《基本法》裁定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享有居港權,特區政府於是聲稱167萬內地人將會湧來香港,製造輿論壓力,以便尋求人大釋法。當釋法推翻上述裁決後,政府改為聲稱合資格來港減少至20萬人。政府從未提供令人信服的資料證明167萬這數字。
處理小班教學政策,用同一伎倆。政府聲稱如果推行中學小班教學,每年中學經常開支會由200億元上升至400億元!這絕對是謊話,中學生總人數下降,將每班人數酌量減少二人,沒可能令開支倍增!早年政府拒絕小學小班教學,也說每年需要36.8億元額外經費,公帑負擔太沉重了!但當2009/2010年度小學開始實施小班教學,小學經常開支的撥款僅比上年度多1.95億元!
現在,何來410億元工程項目要押後申請?政府不願提交數據。
再看《大公報》日前一篇報道﹕國內兩個高鐵項目工程(天津至秦皇島、青島至濟南)遭環保部叫停,因違反《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單位須重新報批有關環評文件。難道環保部也是「為反對而反對」?
一個政府如能遵守法律,有錯改之,不危言聳聽,不以「發展是硬道理」而馬虎偷雞甚至違法,不管發生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該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