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議會選舉前後,不少人說公民黨脫離民情,不食人間煙火,低估兩宗官司(港珠澳大橋及外傭居港權司法覆核)對公民黨選情帶來的負面影響。
不少人誤以為公民黨專找法律漏洞,挑起外傭官司,損害香港利益。公民黨根本不認識申請司法覆核的外傭 Vallejos Evangeline B.,多年前她向入境處提出申請,被拒後上訴到《入境條例》下設立的人事登記審裁處,經過複雜漫長程序最後向法院要求覆核審裁處的決定違反《基本法》,公民黨從未牽涉在內。最後,她申請法援,法援審批後,委派憲法專家李志喜資深大律師代表她提出的司法覆核,公民黨唯一的牽連就是李志喜是一名公民黨黨員。但這不是公民黨的官司,黨亦沒有任何利益。有批評說這是與李志喜「劃清界線」,但將黨員所有行為說成黨的行為並不正確。
公民黨沒有權亦不應阻止任何黨員履行他(或她)專業職責。大律師與的士司機一樣有「不能拒載」的責任 (the cab rank principle),否則會受到大律師公會的紀律處分。守則背後精神正是確保任何申請人不會因政治理由得不到最適當的律師代表,這是香港法治的重要原則,公民黨非但要尊重亦要捍衛,但這帶出很多誤會及抹黑言論。打個簡單比喻,公民黨中也有大律師為被控謀殺或強姦人士辯護,這不代表公民黨支持謀殺或強姦。
從政策層面,公民黨沒要求亦不支持所有居港7年以上的外傭自動享有居港權,但這根本是假議題,官司頂多牽涉外傭的申請權。每宗個案,情況不同,結果亦不盡同,第二宗外傭居港權司法覆核,法庭便裁定丈夫得直,妻子敗訴。即使第一宗官司,亦未到終結,政府仍在上訴。即使官司勝訴,每名申請人依然要向入境處申請,提出經濟及家庭狀況資料,等候審批,最後亦未必符合申請居港權的所有條件。香港三權分立,法庭只不過處理法律問題,有關入境條文是否合憲,釐定入境政策或入境把關是行政責任,政府有足夠權力及合憲的方法可以處理,毋須人大釋法,毋須恐慌,毋須干預司法獨立的情況下亦不會有大量外傭與香港打工仔爭就業或申請福利。不負責任製造恐慌,像1999年終審法院居港權判決後,政府誇大其詞,恫嚇港人有167萬內地子女湧港,令香港不勝負荷,要求人大釋法,現在又將外傭官司討論簡單二分化為「支持」或「反對蝗蟲侵港」,並可能再次人大釋法,才真正損害香港利益。
大橋官司申請人朱綺華曾是公民黨義工,律師團中有公民黨黨員,但這不等於公民黨操控官司,黨亦沒有任何利益。朱女士向法援提出申請,法援有獨立專家審批,案件要有理據及勝訴機會,才批出法援,法院也要預先審理,若無勝訴機會,不會批准進行。有言論指公民黨包攬訴訟,操控不懂事的朱婆婆,這是沒根據的抹黑。
從政策層面,公民黨支持環保,希望改善香港空氣質素,改善環評制度,在立法會多次提出這方面意見,可惜只着眼基建或經濟發展的特區政府,往往忽視工程帶來的空氣污染,更遲遲不肯更新1987年制訂的過時空氣質素指標,危害港人健康。(可參考達理指數http://hedleyindex.sph.hku.hk,多瞭解香港空氣污染引致的金錢損失。)
香港與內地最大不同是我們的法治,《基本法》第35條規定香港居民有權向法院提出訴訟,選擇律師,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基本法》第25條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外傭或婆婆也不例外。
內地維權律師代理政治敏感案件可以被取消牌照,甚至「被失踪」,香港未至於到這田地,但大恣抹黑代表申請人的律師並誅連所屬政黨並非健康發展。
公民黨並非脫離民情,不食人間煙火,當然知道兩宗官司對選情的巨大殺傷力,但我們更加明白,我們有責任捍衛《基本法》第25條、35條下的保障,亦慶幸今次代表公民黨出選的41名候選人及其團隊無畏無懼在各方打壓的情況迎難而上,更感激投票支持,及來電鼓勵我們的香港市民。
我們會檢討過失,整裝再出發,重新爭取市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