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孚新邨有業主代表投訴,說數年下來,一樁天台優化工程,只見劣化,第七期的頂樓單位不住受漏水滲水之苦。每逢天要下雨,就生一屋的擔驚受怕。
涉事的管理公司屬新世界集團。住戶問,集團主席鄭裕彤應否負責?(起碼)精神上,應該。正如香港大小事務,只要事涉施政,特首曾蔭權都要負責。世事,除了合法,還講合情合理罷了。沒有誰動不動要「玩鋪勁」。
美孚七期的苦主四處叩門,尋求幫忙,包括訴諸法律、訴諸傳媒。法官判道,證明不了對方有「故意的疏忽」;而報上的報道,也限於「讀者投訴」的色彩。故事明顯缺乏戲劇元素,煽不起情。
投訴無門
日子就這麼過着,一天又一天,由○四年底至今,屋簷下,一邊滴、滴、滴,另一邊,看着天花泛起的一大塊又一大塊綑黃邊的水漬圖案。一個家、一個窩最怕屋漏兼逢夜雨,這種精神壓力,不足為外人道,或只有曾嘗天花漏水苦惱的外人才能明白。
這事,未算是公眾利益事宜,因為關事的是私人屋苑、私人業主、私人合約,跟公共政策扯不上邊。苦主們到立法會門外請願抗議,恐怕也沒什麼效用;尤其他們沒得聲稱要「罷工」、「罷駛」,難道恐嚇「罷住」不成?
九十年代初,家父家母舊居亦曾有類似問題,只是他們的單位在大廈中層,並非頂樓。樓上漏水,向之投訴,業主卻來個愛理不理狀。其時,我第一個找的政府部門,是建築物條例執行處。當時說的是,這麼個滴水情況,天花隨時塌下,會「冧」樓。
感動的是,接待的主管一看隨附相片,即派三名處方人員,包括結構工程師,讓我一起坐政府AM車到現場勘察。儘管當時的結論是樓宇結構未有即時危險,那番公務員的服務精神,永誌不忘。那個個案,終由水務處證實漏的是食水,由該處擺平。
如今想來,美孚七期(業主說,還有另外一期)的情況,也許亦可請建築物條例執行處幫忙。眼下的故事,並非霎時漏水,而是斷續發生了四年長,說的不是食水污水,而是雨水,即使尚未有即時塌樓危險,總不能拖至冧石屎傷人。也許該處可向管理公司起碼發出警告──這天台滲漏情況,豈可長此以往,春去秋來……,結構安全、人身安全。
講到底,亦希望得公眾同情,生輿論壓力,希望官方幫得上忙。市民有難,不必挖空心思四處求助。
有說,香港因為未有普選,特區政府並非民選,香港人對這個政府不信任,沒信心。但這個「信」字,總也牽涉到層次問題。走過鬧市,見藥房和海味鋪的大招牌,都煞有介事地印上「政府註冊,信心保證」。
自砸招牌
曾蔭權卻又自砸招牌,自行進一步打擊香港人對他尚有的信心。由「綠的」風波,到「包機」事件,總浸在「乜嘢問責」、「副局長食塞米」的民間浪潮中。
「食塞米」,是粗俗的措詞。仍然用之,是要一襯曾特首的談吐。是他先以「玩鋪勁」來標籤二○一二政改一役,忽然又以金融風暴為由,押後政改諮詢,再以「×噏」來形容立法會議員的抗議。
那個場合,見報上的特首照片來副愁眉不展。原來憂國憂民,可以感人。但尤其因為表情與談吐不符,事件結論,是這特首無誠信。
屋苑漏水問題,拖了四年,讓人吃不消;香港人爭取民主,頭尾拖了二十四年,近四分一個世紀。在香港,官商勾結一語,已落地生根,深入民心。還望不要官逼民反,甚至商逼民反。
在二○一二政改諮詢一筆上,政府不守承諾,市民好不好向申訴專員投訴?有用嗎?又抑或,立法會的民主派議員,還需挖空心思,預計曾蔭權如今延遲至年底才推出的政改方案「無料到」,先發出警告:不能長此以往,春去秋來……香港好,國家好。
政治難玩
「玩鋪勁」的警告手段,大致有三: 一、《基本法》第五十條說:「……或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其他重要法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行政長官可解散立法會。」有泛民議員私下說,正在考慮要求曾氏確認二○一二政改方案,乃係「重要法案」。但問題是,「可解散」不一定等於事必要解散。就像人大說香港「可以」在二○一七普選行政長官。更大的問題是,第五十條續說:「行政長官在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這番意見,不費筆墨了。
二、民主派立會議員集體辭職。這又是舊調重彈了。會有選民說:「好,集體做齣好戲!」卻也會有(恐怕更多)的選民說,「我選你,不是叫你做戲。」辭職又去參加補選,說的是以千萬計公帑花費,換回一點國際注意、世界輿論。值不值得呢?在這個時勢,沒有人說得準。反過來,若一個不好,哪個民主派議員反在補選中,把議席輸回給保皇黨……。
三、在直選五區中,每區「派」一民主陣營議員辭職,再去參加補選,實行一場變相、較小規模的民主「公投」、單一議題「公投」。但考慮如第二點所述。還有的是,誰辭職?不辭職的,是否就是「半心半意、戀棧權力、講一套做一套」?要「玩鋪勁」,果然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