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同道中人奔相走告,謂《東周刊》有一小段政治八卦,大意是某人與我不和,加插憑空揑造的對答,令其人蟬過別枝……吓?為免不否認等於承認,於是在facebook 上說明,我跟涉事女子此生只有一面之緣,同場另有十名證人,真是連其面長面短都未看清楚,遑論與之共事、不和?但報道的態度是,有人話你係就係,不必找你回應。如此子虛烏有的故事,又嘆傳媒。
網上得香港電視新聞之父黃應士回應:The so-called journalism of HK, 少少抹黑,不必介懷。誠然,主角是個人,小事耳;但一整個政黨給人日日抹黑,就大件事了。
私人事業與黨何干
說的是菲傭爭居權的司法覆核,五時三刻就給戴上公民黨的帽子,有傳媒的態度不就是:你回應,就嘲笑你的「所謂聲明」;不回應,就說你「扮啞」。
我在《信報》寫文近20 年,從來只發表個人意見,不代表任何政黨。這次必須申明,我是公民黨執委會成員,一直勤力開會,之前從未聽聞敝黨要為外傭打官司爭居權。但兩周前開始,忽就出了左報攻勢,點名話你係就係。其時方知是同黨大律師李志喜的手頭案件。喂,一個人加入一個政黨不等於賣了body and soul,私人事業,與黨何干?
周四,連平日幾好睇的《英文中國日報》都來一句:Suspect the Civic Party is using judicial process for it’s own political benefit at the expense of local society as a whole. 再看清楚,方見不過是翻譯《文匯報》的舊論。反而同一日的《文匯》標題,又有新意: 「助外傭爭居港權,狀棍政棍犯眾憎」,副標題「網民籲開審日,圍剿公民黨」。內文更以「厚顏」來形容本黨先前的「不干預黨員工作」聲明。
左報帶頭發難,民建聯就打鐵趁熱,乘勢推出各款「推算」數字──外傭若得居港權,嘩大軍壓境千帆並舉,還有山邊木屋綜援長龍、失業苦主處處「房」,毋忘額外的醫療、教育開支,就令香港人好驚嚇。
玩盡三招轉移視線
上述手段,玩盡政治與傳媒的三大招式: smear tactics 抹黑手段、scare tactics 驚嚇手段、diversion tactics 挪移手段,亦即聲東擊西,轉移視線──請大家忘記那個替補惡法;自溫州「動車」大慘劇後,亦不必聯想香港起高鐵的安危。
民建聯的推算,基於政府的推算,說若政府敗訴,會有12.5萬菲傭得居港權。這是老大的一句行政謊言,曾蔭權政府如常administratively dishonest,彷彿這些外傭的居港權會即時從天上掉下來, 「自動生效」,當中不必理會《基本法》24條的規定,亦可速速「呼夫喚兒」來港定居。於是,假設一外傭有一夫兩兒,即是12.5萬乘4,即是足足50萬外人襲港!
誓估不到,政治數字可以如此簡單求其,作嘢作到上腦,為的是挑起香港人的恐慌。香港人一般並無排外情意結,大家最擔心的,不外是錢的問題,怕公共資源會吃不消。
但,首先那12.5萬個外傭,總之住滿7年就得?當然不是。要逐個逐個申請,證明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在家鄉的家不是家,香港方是家;但一般外傭在港既無自己的住址,更無交稅,很明顯,淨要過這一關,已很難。老老實實,香港生活如斯昂貴,撇除語言以至歧視的考慮,一邊是賺夠錢、衣錦還鄉買大屋,一邊是淪落香港房苦哈哈……煩請做個調查,真有多少外傭有興趣申請?
(順帶一提,《基本法》24條「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一說,英文版本比中文讀來更嚴,英文是「… have taken Hong Kong as their place of permanent residence」, have taken是指申請時「已經」以本市為家,但中文沒有這兩個字。)卻是,即使有外傭成功爭取,譬如說,已在此結婚,落地生根,但要申請祖家的其他家人(諸如前一段婚姻的孩子),香港已有入境條例列出,申請人必須證明,可以負擔到新家庭成員在港基本以上水平的生活。這一條經濟能力的規定,相對外傭的入息,明顯一樣高難度得很。
也即是說,申請居港權一筆,眼前已有適用於所有非中國籍人士的法律及行政條文限制。什麼大軍壓境驚嚇,公帑「倒水」千億,都是無限誇大的的政治語言。
如是說來,外傭一似本無興趣,二是申請困難,那她們還打官司爭居權幹嘛?
本地的人權律師Mark Daly 說得好: If people lack the rights that others have,that makes them second-class citizens by definition.一樣的權利,人有你沒有,在定義上你就是二等公民。想像自己是個外傭,在此住滿7年,沒興趣揀做香港人是一回事,但根本沒選擇,根本不准你有得揀,又是一回事。
在香港,新移民同胞來港住滿7年就好,已移民外地的港人,都不以香港為家了,得閒回來打個轉,仍可續領永久身份證。這兩款人,都是我們自己人。但一樣是來港工作,其他外人都可以7年後申請居港權,惟獨外傭不准,明顯有違平等人權、公道精神。
況且亦真有需要斟酌、亦得批准司法覆核的一個個案,是一對以港為家的菲傭夫婦,他們分別在1983、85 年來港,在此相遇結婚,三孩在此出生,其中兩個已得居港權,做爸媽的,反而因為外傭身份,縱可以無條件留港,但拿不了永久居民身份證,就是不合常情常理。
法治獨立被人玩弄
下筆之際,從電腦上看到一張路邊街板照片,街板上印「懇求尊貴議員大律師放下屠刀,還我香港中產低下層一條生路」。嘆政治果然無毒不丈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