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六十一周年慶典,是日假期市民紛紛上街去,可是相同的市民出席不同的場合,卻會有兩種截然迥異的待遇。
這邊廂,三千權貴集會展酒會,好一個「勾地中,拍賣勝,觥籌交錯,坐起而喧嘩者,眾賓歡也」,玩弄七八呎長的舞獅,幾十呎長的橫額,由警方到嘉賓都沒有一個覺得這些大型物品有問題,可能危害公眾安全云云;那邊廂,中聯辦外最多只有幾百人的遊行隊伍,抬一個小到只有一呎乘四呎半的袖珍棺材,警方卻說這是「大件物品」、「有可能會影響公眾安全」,連大一點的橫額都禁止,然後對手無寸鐵的市民狂噴胡椒噴霧,如此的雙重標準,請問這是一個公平的社會嗎?
權貴愛國凌駕法律特區政府一面用法律為理由,有理無理都打壓異見人士的合法權利,同時卻不斷對「愛國」人士的行為,隻眼開隻眼閉;君不見每年慶典前後,總有好幾十個自稱「愛國愛港」的團體,在大街大巷的行人路欄杆上,高掛彩旗甚至國旗?可知道根據一般的執法標準,凡高過欄杆的旗幟,由於可能會影響駕駛人士視線,真的影響公眾安全,因此全被禁止。有小市民向食環署投訴了五天,特區政府仍不為所動,漠視市民安全而不顧,完全一副「唔得閒睬你」的態度。
同一個食環署,幾個月前才以六四屠城展覽「違反公眾娛樂條例」為理由,無理閃電執法;可是當港九新界各大旺區都充斥這些真正危害公眾安全的彩旗之時,食環署卻失縱了。要不要小市民在慶祝彩旗旁掛一塊「平反六四」,又或者在旗上繡上「民主女神像」,食環署才會執法?
看起來,香港這個法治社會,已經漸漸倒退成為個人治社會。只要係「愛國愛港」,在香港似乎可以凌駕法律。特區政府經常以「此問題屬個別事件」為理由,既不作評論,亦不去檢討錯失;可是個別又個別,個別何其多?為什麼一連串的個別事件一再發生,我們的政府卻什麼都不處理,什麼都不改善呢?鄧小平所承諾的五十年不變,早就好似董建華的八萬五,以及邱騰華的慳電膽一樣,不再說,就已經不存在,連關注綜援檢討聯盟的年輕女社工,想在十一國慶去澳門特區慶祝一下,都會因「危害澳門特區的治安」理由而被拒,到底什麼是治安,什麼是安全?中華人民共和國兩個特別行政局的各級官員,還請出來解說一下。
權貴謀利玩弄法律
更詭異的是在國慶前夕,我們偉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神聖不可侵犯的領土釣魚島,卻被日本人一而再、再而三侵犯了;如今釣魚島不但給日本人佔了四十年,而且連在大陸互聯網都成為不可搜尋,甚至不可提及的「禁忌字」!
保釣四十年,由我十多歲開始參加至今,神聖領土的狀況每下愈況;九七前的香港仍是英國殖民地,可是1996年港人陳裕南卻可以手持五星旗,首次登陸釣魚島插旗;回歸後的香港呢?由初期的保釣船可以出海,到連續兩年,遭特區政府一再以荒誕的理由禁止離開香港水域,我真的很想問,究竟神聖領土還容不容侵犯?究竟這些愛國愛港人士目擊神聖領土遭受侵犯之時,或者一再耳聽特區政府無稽的禁出海理由之時,他們究竟有什麼感覺?
一年前保釣人士出海,先有消防署指設備不符消防條例,再來海事處截停,指不符「非捕漁活動」;一年後保釣人士再出海,先有人投訴船上有老鼠,這次已經打正旗號去釣魚,根據香港漁業保護條例,捕漁的定義包括捕捉魚類,漁民的定義就是去捕漁的民,而香港既沒有法例規管漁民的專業資格,也沒有法例禁止捕漁過少或技術不精,那麼為何今年保釣船也遭「軟禁」在香港水域呢?香港還有王法的嗎?
話說王法,無法不提劉皇發,他身為行政會議成員漏報買樓,公眾質疑他在獲悉政府穩定樓市措施下大舉入市,未有按規定填報2 月及4 月購入十九個物業及樓花單位,以及其兒子公司買入的八個單位(轉售了三個),足足二十七個交易,作為警察世家的特首曾蔭權,居然不收緊行政會議的申報機制──如公務員連家人都要申報,反而要放寬到擁有五成股權以上的公司才須要申報,這簡直是變相鼓勵官商勾結。
是否以後行政會議的成員,凡持有四成九股權就可以任意從政府取得政策的機密文件,交由家人及自己隨便圖利?把五成一的股權交給兒子,自己持有四成九的股權,這樣簡單的方法誰也會隨便想得到,如此明顯的危險,特首居然選擇視而不見,為何對付小市民永遠從嚴,招呼權貴永遠網開一面,甚至要改法律去遷就他們寶貴的炒樓利益?
也許,香港現在推行「一港兩制」,一制嚴待小市民,另一制則讓權貴逍遙法外,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