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有一句俗語,叫做法律不外人情,用於今日,是希望除了生硬的法律條文,法庭應行使酌情權,令制度變得合法之外,也合情與合理。
遺憾的是,這種酌情權體現於英國的司法制度之中,卻不見諸今日的中國,特別是毒奶粉案的趙連海,一個為自己的小孩爭取合理權益與健康賠償的模範父親,以及抗議安徽女訪民李蕊蕊被強姦的模範市民,卻以「尋釁滋事罪」給判監兩年半,原告變成了被告,壞人就逍遙法外,好人則骨肉分離要被囚禁,這是甚麼樣的法律?這是甚麼樣的邏輯?
法律改革停滯不前
特區政府一再強調要加強國民教育,這種顛倒黑白是非人倫最基本的公正的制度,老師又何以教學生?趙連海事件我們會否放入通識教育的教材之中?
大陸今日的法律淪落到如斯田地,作為一國兩制下的香港,也嚴重受到威脅,又例如幾日前高等法院裁定,中國交通部的廣州打撈局,如及時引用英國的「皇室特權」,則可免被起訴,於是中國官方機構來港從事商業活動,看來豈不是完全免受法律的約束?如果有香港的嬰兒不幸飲用了三鹿奶粉而變成了結石寶寶,難道也要好似趙連海一樣,由原告變成被告?
回歸十三年,香港的法律改革以龜速前進,官方機構與有錢人家,可以大玩法律漏洞,如代母產子、及借用「沒有皇室的皇室特權」,漏洞玩得出神入化;這邊廂,你我一般小市民,卻連自身居所、自己一個家的基本公道都難以爭取得到,先有小業主挺身對抗大地產商,期望推翻「掠水、搶錢」姿勢離譜的管理公司,偏偏因業權不足而功虧一簣;再有小業主為了不同利益,分裂成為兩個敵對陣營互相對抗,把居所變成了永無寧日的戰場──這副景象,香港比比皆是。
外國地大人少,即使如國際大都會如倫敦,多層大廈的數目都遠遠不及香港,土地業權即使分割,也往往只有幾份或者幾十份,而不是香港一些大型屋苑的幾百、幾千甚至過萬份。一座幾十戶的大廈友鄰之間都還可能全部認識,一座幾千戶的屋苑則絕不可能;在外國,幾千人已經成為一個小鎮,由政府的行政官員及民議的議會合作管理;在香港,政府卻就手不管,把責任推得一乾二淨,美其名為業主立案法團自治。
人多自然意見多, 「三個和尚沒水吃」,特別在一些多用途的大廈,混合了住宅、停車場、會所,以及商鋪等等,各方的利益可以截然不同,那麼如何保證法團會合理照顧各方的利益呢?
建築物條例雖然規定了法團應當如何如何做,可是法團如果違規呢?現行制度卻完全沒有保障。
政府常呼籲法團聘請管理公司,曾特首甚至在施政報告說,要強制一些法團聘請管理公司,可是管理公司易請難送,法團如果沒有特別在合約規定的話,要解僱一間不合格的管理公司,居然要達五成業權出席業主大會才可以,條件極苛刻;更麻煩的是,一些大地產商在訂立公契之時,已經保留了一些對小業主極為不利的條款,如把大量業權保留,同時卻以條文豁免維修費管理費,於是發展商可坐擁極具影響力的投票權,卻不用付上費用與責任,這對辛辛苦苦以一生積蓄買入單位的小業主來說,合情合理嗎?小業主就是好慘。
小業主修改公契甚艱難
更荒謬的是大廈公契之訂立,純粹是由發展商單方面決定,小業主如想修改公契,卻要百分百的業權同意才可以,比起五十年樓齡八成業權就可以強制拍賣,根本不切實際──拆樓重建比起改公契竟然容易得多;而公契即使沒有保護地產商,但只要淨是寫得不好亂七八糟,那麼業主就往往為了這些問題焦頭爛額,特別是業主利益不一。
就以荔枝角的宇晴軒為例,大廈公契沒有一刀切禁止養貓狗,說明只需要法團准許即可,加上入伙五年下來,家居內外人狗相安無事,於是有小業主花近千萬遷入一單位,就是為了跟她視之如子的小狗一起住一起過活;可是法團突然通過一條業守則要狗主登記,原本說只是「加強管理寵物」,於是大伙不以為意,通過後卻發現去登記會無理被拒,然後法團要求業主十四日「留人不留狗」。不!連貓也不准留,有貓主申訴,一樣收到這樣的「迫遷信」。
小業主面對這種情況又可以如何?在現行制度下,卻沒有政府機構會受理;要不業主賣樓搬家,要不業主就只有遺棄動物。但政府不是呼籲市民愛護動物的嗎?
「Pets are for life」,照顧牠一生一世,為何政府對此視若無睹?
英國在八年前已通過新法律Commonholdand Leasehold Reform Act 2002,令多層大廈的業主可透過政府的申訴專員,去糾正不合情理的業權爭拗,偏偏特區政府卻獨獨鍾情明益地產商的八成強拍,去拆小業主樓,令小業主的權益居然少過上市公司的小股東(公司私有化最少要九成股權再加嚴格的規定),難道香港的法律制度,也要變成一國一制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