僭建風暴愈演愈烈,由議員吹到官員,至特首曾蔭權、負責規管的屋宇署署長區載佳、負責規管屋宇署的前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接近人人有份,這就不單純是所謂名人的個人問題,而是一個大圍的政策問題了。
特區政府說,香港是一個自由經濟的城市。但,如果相信自由,為什麼房子是我的,我卻沒有額外建築的自由?最終的道理是, 「僭建」可能出現危害樓宇結構的風險,為了防止這樣的風險,政府索性一刀切,凡僭建加建都是魔鬼,應該均屬犯法。
當年合法今天僭建
這就是一般小市民的感覺,亦是傳媒對政府政策解讀的結果。但特區政府的官員,卻講一套,做一套,只許發展商、高官與特權權貴放火,卻不准百姓點燈。
去年9月,筲箕灣東大街一幢唐樓八個單位被指有僭建露台,遭建築事務監督發出清拆令,其中兩名業主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申訴露台早於五十年代,該幢唐樓興建之際已同時興建,政府當年批出入伙紙時,露台已經存在;兩名業主終獲勝訴兼得訟費。
這案件揭露的,是上世紀中香港對建築物的要求,遠較今天寬鬆,很多發展商在起樓時,好些圖則的疑似不起眼改動,或不必申請審批,或就得政府審批,隨後賣給小業主。事隔多年,卻忽然被打成是僭建,要小業主負責,街坊一輩,就是慘。
近幾十年,發展商私自改動圖則,自行製造多些「私人單位」轉售圖利,這款僭建卻似乎得到官方默許;與此同時,高官就自己的「示範單位」,為自己的僭建辯護,視釘契如無物,轉頭卻去欺壓小市民,這就真令人憤怒了。
小市民小單位的小僭建,往往是環境逼人的無奈,諸如把發展商不切實際的露台,改回居住空間,以「改善」呃秤的實用面積。高官高薪厚祿,住在數以千呎的大單位,自己審批僭建之餘,禁止別人僭建卻又其身不正,要拆東大街的露台,把街坊帶上法庭,還幸法庭判小市民沒錯;反之屋宇署長的下屬,卻判上司的改建露台合法,就有自己人豁免自己人的嫌疑。這種雙重標準,難以服人。
一人犯事株連無辜
近年法庭的多宗判決,可看到在目前的法律下,政府把僭建的責任推到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去,把明明應由政府處理的責任,推卸到小業主身上,並不合情理。
香港仔添喜大廈簷篷倒塌一死多人傷的慘劇,法庭判決大廈法團要負責,在其他有責任的公司與人士宣布破產之後,每個小業主要負擔數以十萬元的賠償。
2007 年終審判決,旺角通菜街國榮大廈石屎砸死人事故,法團須作賠償,就更揭露了目前法律最不公平的情況——一人僭建,出事卻要全座大廈受到株連。這些不合情理的法律,政府從不檢討,小市民含冤受屈,高官置之不理,他們只會為自己的行為辯護,卻不會推而廣之,去解決這些積壓多年的問題。
僭建物的風險程度,雖然每個個案不同,但評估的標準,則應個個一樣。卻是,至今香港處理僭建物的規例,只見亂七八糟,屋宇署一個標準,大廈法團又一個標準,丁屋又另一個標準;法律並不平等,窮人就只有含淚苦忍。
得知一個例子,小業主當面問屋宇署有名有姓的結構工程師:涉事的丁點所謂僭建物,到底有沒有造成樓宇結構危險?答案是「沒有」,但專業人士只能依法辦事,而小業主怕麻煩,更怕犯法,嘆口氣花錢聽令就是。
當局排期評估僭建居然要十幾廿年,明知無法處理,卻從來不推出一個合情、合理、合法的渠道,去申訴和評估什麼不能接受,何者可以接受。明明屋宇署自己有風險評估,可是評估「沒有即時危險」卻不等於「合法僭建」,小業主無所適從,根本搞不清楚。真是,人生事事都有風險嘛,過馬路、坐飛機都有風險,講到底,法律的原意,禁止僭建是為了減少風險,而不是天台加個晾衫架都係技術犯法。
危險與否應作評定
於是最危險的僭建,就與最不危險的僭建等同,凡僭建都有罪。製造最危險僭建的人,出事後反而因為情況最惡劣,像添喜大廈、國榮大廈的案例,而株連其他無辜的小業主;掉過頭來,一些常人常理都看到沒有風險,也不影響他人的個案,一些得豁免,一些卻不(包括上世紀五十年代遺留下來一宗個案,得白紙黑紙列為豁免審批工程);卻仍有成千上萬的類似個案,總的來說, 「沒有危險」可以等於「高度危險」,於是僭建永遠也處理不完,這正正就是政府的一刀切政策之一手造成。
屋宇署職員可以在不足二十四小時內公布調查,說屋宇署長住宅露台安裝「趟窗」屬豁免工程,說明政府部門有心處理問題,一定做得到;合不合法,除了上法庭,就由政府單方面說了算。這款看似自己批准自己,市民永遠不會心服口服。
筲箕灣東大街的案例,是超過半世紀前法律更替遺下的問題,今天沒有一個統一標準,就令舊樓小市民尤其擔驚度日,又同時見特權的瓜田李下嫌疑。政府實應成立一個專門機構,評定每一種加建物的可以接受程度,以及背後的理由,令合法與否,有個清晰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