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問大學生對所謂淫照事件的看法,大部分都從道德觀感出發,用字斯文,但總認為是主角陳冠希的錯。那段時間,跟年輕網民碰頭,聽到的形容,激烈得多,由「淫蟲」、「賤男」、「始作俑者」、「元兇」至「撕破藝人的假面具」。
感覺是出奇的,年輕人沒有嘆「吃人的禮教」,反過來姿態似清教徒,Preachy and Puritanical。整件事的表面證供,是遺憾藝人成名的代價,包括要滿足公眾知情權,而這知情權,亦包括偷窺欲,又牽涉公眾利益(Public Interest),但肯定關乎公眾興趣(Public’s Interest)。其二,那些相片的流傳,看來是有人惡意散播,只是不知道那份惡,是純粹惡作劇,抑是挖空心思地窮兇極惡。
概念逆轉
其時曾在本欄一提,說淫照事件中的淫字,是道德批判,英文用語,不過是「裸照」、「性照」,中文或叫「床照」就好。卻是,潮流如是,許是一款「大多數的暴政」,約定俗成。
網上的判決,也大概可歸納成: 「omg !」Oh My God。
「He did」
「Did not」
「Did so」就是打倒陳冠希。
但,日子有功,時間可以扭轉一些一面倒的念頭。一年後,再問大學生,當中九成都認為陳冠希是事件中的受害人,儘管他仍有要負責任之處。
思考問題,除了辯論正反,同時要以法、理、情角度出發。事件發展至今,身邊的年輕人確認當中的主角受害,源自他看得見的名與利的受損,以及沒有犯法卻要受一場莫大的輿論審判。事件的癥結,是照片內容是成人之間你情我願的私隱,給公諸於世,因為給人盜取了。有同學寫道,遭人偷竊,怎會不是受害人?推而廣之,也是說公眾有責:看完賊贓,然後指罵物主。
自然仍有反面論點,說男藝人若沒有拍下這些照片存案,就根本沒有這宗事故。但同時有如下反駁:這個講法,於理不合。情況就像因為一個女子衣着暴露,所以惹出風化案;又或者,娼妓受到侵犯,都是「預咗」、「抵佢」?依此推理,甚或可說一個人若根本不存在,就不會有被殺的場面,就不會發生兇殺案。
辜負信任
當然,一面倒地同情陳冠希,仍有不足之處。此人的IT知識貧乏,沒料到已刪掉的電腦資料,可以還原。或說,不知者不罪;但,另一句話是 Ignorance is no defense,無知不構成辯護。即使合法合理,仍有不合情的疏忽。他辜負了女方對他的信任。就似把貴重物品放進保險箱,卻見銀行保安不力。銀行一定有責任,「罪不至死」罷了。
整件事,有那麼一點「史翠珊效應」,Streisand effect。話說荷里活的芭芭拉史翠珊,近年曾企圖把一張她的住所外貌照片從互聯網上移走,她這一着,卻反而令那幅相在網上大行其道,愈是禁制,愈是好奇,益發招惹更多下載。香港警方在這次的本地照片事件中,一樣愚蠢地擔當了推波助瀾的角色。
傳媒一樣有跟着起哄,把有關照片翻印得不亦樂乎。雖然都經過「打格仔」處理,但總引發聯想。問題是,以新聞角度看,那確是(大)新聞一樁;事發之際,亦未能一口咬定照片版本屬誰;而在真實世界中,受眾有更有形的選擇權,包括真金白銀地不買不看,拒絕知情。
選擇自由
也因為「辜負信任」一節,涉事的女明星們近日一再地現身自白,似乎頗得輿論同情,至有叫之做「真性情」。年輕人都一樣看到,社會不管如何號稱文明,在這類事件上,仍男女不平等,女方受的人言可畏、竊竊私語的壓力與打擊,仍然比男的大得多。毋忘昨天是三八婦女節。
都說,任何物事一旦網上公開,就只能由得其自生自滅了。終歸要追求的,是人的人倫操守及文明價值。就因為這一場喧嘩,香港政府趁勢推出「網上二十三條」,要以禁制淫褻不雅物品為名,收窄虛擬世界的網上空間。這種一刀切做法,就如曾給一度倡議的「偷拍刑事化」的妨礙新聞自由。在此已曾多番表述,不再重複。
政府要推廣網上淫褻事宜的諮詢,包括在學界發起設計比賽,我是評判之一。見有小學生畫來的畫面,有一本×周刊,封面有大胸脯女郎圖案,上面加上紅色的大交叉。這種意念,恐怕更鞏固歧視女性的定型模式,也擔心小孩子到沙灘游泳會如何自處。
到一間中學演講,把上面幾句話約略一說。問答環節間,一個少年站起:「以中國傳統道德觀來說,我不同意你剛才的講法……。」 感覺又是出奇的,年輕人信奉傳統的一套保守。文明發展,法律很難追得上科技。有沒有人濫用科技,顛倒黑白、弄虛作假?有。但要全面禁制,就是玉石俱焚。水清無魚,是文明發展的代價。受眾最要緊有選擇,有選擇就有自由。
有前大學生在電郵上傳來不知真偽的Google 廣告,是一張頗見誇張的大胸脯女郎海報,胸前印上 Google 中的兩個 oo 字母。不也就是「全球化」的產品之一。
由假面具到真性情,民意民心,會隨時間改變,誰人「做騷」,哪個「好戲」,都逃不出日子的考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