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香港的核心價值,讓我們優於內地城市,國際金融貿易中心地位不倒。法治不是「有事鍾無艷、無事夏迎春」;法治不是你這一刻喜歡就高舉,不喜歡就唾棄;要麼整個社會共同擁有法治,要麼一起失去。正因如此,法治需要大眾一起持守。
《基本法》第三十五條保障了市民獲得法律代表及進行司法覆核的權利,大律師的專業守則亦規定執業大律師遇到自己專業範疇內的案件時有責任接案,正如的士司機不 能拒載的規定一樣。這正是要確保所有人,不論身分、地位,不論大眾好惡,皆能獲得公平審訊。這些規則全是法治的奠基石,意義重大。
無介入外傭居權案訴訟
外傭居權案涉及當事人行使選擇律師代表她在司法覆核中尋求司法補救的權利。案中的資深大律師大概因為是香港寥寥無幾的人權法專家而獲聘。雖然她同時是黨員,但公民黨在訴訟過程中從未介入。
有政客在選舉年抽水抹黑,指公民黨為「幕後黑手」,「濫用」司法程序,圖引進幾十萬外傭與香港人爭飯食。更將這些毫無根據的指控排山倒海地以廣告、單張及輿論作宣傳。與此同時,政府未就可能獲取居港權外傭人數作出澄清,致令政客繼續誇大數字以作分化,並製造公眾恐慌。
提供初步協助竟被抹黑
在 港珠澳大橋一案,申訴人只希望政府做好環評,盡量減低污染,目的根本非為煞停工程。還記得政府敗訴後,內地傳媒紛紛撰文歡呼。生活於人治社會的他們見證了 在法治社會,小市民可通過法庭將政府行為撥亂反正。雖然朱婆婆在上訴中敗訴,法庭亦確立了「工程項目倡議人須負責盡量減低污染」這個重要原則,成為香港環 保標準提升的重要里程碑。
本來該感謝申訴人能為公益提訟,卻變成政府將工程延誤的帳算到申訴人及律師頭上。連只是在朱婆婆未尋得自己專業隊伍前提供初步協助的公民黨,竟也被指「包攬訴訟」。豈不諷刺?
屬「申請權」非「居港權」
外傭居權一案,公民黨與市民一樣,擔心若真的有數十萬人忽然獲得居港權,香港的房屋、教育、醫療等均難以承擔。但這宗案件由始至終都只是有關「申請權」,而非「居港權」。申訴人勝訴後,外傭仍須向入境處申請及獲批,方能正式成為永久性居民。
很簡單的道理:香港人若希望移民歐美澳紐加,是否一申請便必然獲批?當然不是!每個國家及地方政府必然有權就各地情況設置入境移民關卡。
曾目睹移民潮的朋友,對於各國的計分制更絕不陌生。如果有人聲稱外傭得到「申請權」,便無力阻止他們取得「居港權」屬實,恐怕只能怪保安局及入境處把關不力。就算以前不力,以後亦可補救。
選 舉抹黑,司空見慣;欲加之罪,何患無辭?但要把揭發政府無依法做環境保護者打成千古罪人,把行使尋求司法補救權利者及其律師所屬政黨打成十惡不赦,也真的 令人歎為觀止!我相信一直守護人權,珍惜自由,捍法治,力爭民主的香港人,必能分清黑白,洞悉政客蒙騙伎倆,向歪理說「不」,還公民黨一個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