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兩會、人大會議其間傳來「權威人士」聲稱,為了確保「愛國愛港」人士「永遠執政」,特區二○一七年以後之行政長官候選人必須先經「預選」,才可獲提名委員會提名參加特區之普選程序。此消息一傳出,建制派各頭目即爭相高呼贊成、一唱百和,彷彿預選機制已是定局。最令人側目的當然要算自稱走溫和中間路铫的新民黨。曾在美國史丹褔大學攻讀政治學位的黨主席葉劉淑儀竟然公開說:「任何民主選舉亦會有預選機制!」其副主席田北辰更進一步說:「每名市民皆有平等的選舉權,但不代表有平等的被選舉權!」
混淆提名與預選 違反《基本法》
這些指鹿為馬的歪理,實在令人震驚!其他民主國家黨內互選,是推薦代表某一政治黨派的候選人,怎可與整個地區選舉提名機制相提並論?這毋庸爭論之事實,恐怕連正在唸通識教育的中學生可能也會明白,難道史丹褔大學的政治系當真如此不濟?至於田北辰之言論,更公然違反了《國際人權公約》第二十五條之規定,難道田先生當真如此孤陋寡聞?普選是舉世公認的核心價值,其中心點正是普及而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權!這就算是無讀過政治學的人也應該明白,更遑論從政者?那麼盲從附和的政客們,為何還要試圖混淆視聽、誤導港人?
讓我們先看看《基本法》。第四十五條關乎普選的條文是希望行政長官之選舉辦法「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當中提及的「民主程序」是提名之民主程序,而非選舉之民主程序。這在文字上、文法上和精神上皆顯而易見。「權威人士」試圖把「按民主程序提名」,切割為預選和提名之兩個先後不同程序是斷章取義、「強姦文意」之粗暴行為。提名與預選是兩個完全不同的選舉過程:提名是選舉前由部分選民建議給全體選民投票決定的過程;預選則是一種選舉程序,由所有合資格的投票人以少數服從多數的投票模式作出決定,兩者是不容混淆。更重要的是,看遍了《基本法》也找不到「預選」一詞,把提名程序化為預選程序,肯定是違反《基本法》。
關卡重重 政改無望
建制派人士不斷重複,中央要確保「愛國愛港」人士出任行政長官一位,以防止特區成為顛覆國家基地。但老實說,在特區哪些人不愛國不愛港?便是有,肯定也只是絕小撮人,談不上能取得全港市民之認同,更何況選票。更重要的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有任命權。堂堂一個全國政府還怕甚麼?同樣重要的是,特區之政治體系設計是行政、立法互相制衡,單是一位行政長官是不可能不受到議會制約。由此可見,中央的憂慮縱是確切,也只可視為杞人憂天、杯弓蛇影。能不令人猜測,這只不過是不願落實《基本法》莊嚴普選承諾之藉口罷了!
尚未為二○一六及一七年政改展開廣泛諮詢,便要為普選設下種種非理性、違反《基本法》之關卡,實在令人對未來兩年政制改革之夢感到無奈與無望。壓逼愈大,反抗愈大,可能最大推動「佔領中環」的政治力量正是中央政府和一眾建制派政客。多謝你們的鼓勵!中環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