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事竟如此巧合!
多年來,民主派爭取將特首納入《防止賄賂條例》,政府一直拒絕,藉口是特首憲制地位特殊,不可當一般公職人員看待,拉鋸經年,2008年立法會通過的修例,政府仍堅持個別條文不適用於特首。當時的政務司司長唐英年為此護航,與吳靄儀、李柱銘議員辯論,引用的例子就是今日熱門話題─飛機與紅酒!
吳靄儀說﹕「如果行政長官只跟富人交往,而富人說:『我們是億萬富翁,每逢送禮都是送一架飛機,當然不是模型飛機, 而是真的飛機, 這是我們的生活習慣。行政長官跟我們這些“老友記”一起環遊世界,我們認為他應該有自己的飛機,對嗎? 所以要送一架飛機給他。』你如何證明送禮的人有行賄意圖呢?行政長官在生活上跟這麼多人交往, 習染了這種水平的生活、這種奢侈糜爛的生活,是不應該的。」
唐英年回應﹕「我不認同吳靄儀議員所說會有人送一架非模型的飛機給行政長官而沒有任何行賄意圖, 因為這是不可思議的,所以,這種討論無補於事。」
李柱銘說﹕「如果一名普通市民送一瓶5000元的名貴紅酒給政務司司長,對司長來說, 根本不算名貴, 相信在他家中沒有一瓶是這般便宜的,但是,如果送給特首,則要視乎誰當特首,某些人當特首,可能認為那瓶酒很名貴, 另一個人當特首,卻可能認為不名貴。 如何分辨呢?」
出名愛紅酒的唐英年回應﹕「如果李柱銘議員想送一瓶5000元的紅酒給我, 我同樣要按照《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向行政長官申報。如果我決定自己保存這份禮物, 我必須獲得行政長官的批准。」唐英年迴避問題,他與其他公職人員一樣受《防賄條例》第3條約束,而且有守則作指引,唯獨特首不受第3條規範,毋須別人批准,亦無守則可言。
第3條規定,主要官員與公職人員未經許可不得「索取或接受利益」,毋須證明該利益輸送有任何交換條件。特首曾蔭權近日被傳媒揭發接受他口中的「朋友」款待乘搭私人飛機和遊艇遊玩。換上其他官員,可能已干犯第3條。但要特首入罪,必須根據《防賄條例》第4條證明該利益輸送有交換條件,箇中漏洞及不同準則顯而易見!
曾蔭權面對的指控,還有租住深圳豪宅,每年租金80萬元人民幣,一年死約兩年生約,業主卻花300萬元人民幣為他新裝修;出售藏酒所得200萬元以太太名義捐予慈善機構,申請扣稅,有會計師估算可節省稅款高達22萬元,曾蔭權說少數藏酒由「朋友」饋贈,但無披露數量或價值;新鴻基地產「借」健身器材給他在禮賓府使用超過6年,亦未載於公開紀錄。
08年修例時,民主派議員強調特首不能凌駕法律,主張一旦廉署調查後認為特首涉嫌貪污,應即時起訴,但政府及保皇黨議員堅持提高門檻,即使廉署調查後,依然要經律政司司長交由立法會跟進,又要立法會三份之二議員通過彈劾特首,又要交由退休法官組成的獨立委員會調查,最後待中央發落,總之確保特首不會如台灣陳水扁般交由法庭審理,難怪曾特首有恃無恐。
當日特區政府及保皇黨護航的心態,為今日的惡果埋下種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