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在新界東北發展計畫中,刻意深化新界原居民與非原居民之分別,令人質疑新界非原居民已被視為二等居民,大有備受歧視之嫌。另一方面,社會亦議論紛紛:原居民在現今社會裏,其特權是否仍須保留?從社會資源角度看,特區地少人多,而原居民之群體只會日益擴大,這群體之領有丁屋土地權會否變成永無止境,直接威脅普羅大眾的建屋資源?
在法律上,原居民的定義是一八九八年香港原有鄉村居民之男性後人。這定義自殖民地時代已被確立,有超過一百年歷史。在殖民地時代,英國人為了便於管治新界居民,在施政上作出種種讓步,以安撫本土居民。明顯的例子是傳統鄉村習俗,以及適用之明清法律予以保留,適用於婚嫁、財產管理及家庭糾紛等情況;及後港英政府更引進丁屋租用權,令原居民安居樂業,接受殖民地政府管治。
丁權有長久歷史背景
到了今天,香港經歷過不少經濟及社會動盪,原居民因擁有丁權,很快便成為了新界地主階級,亦因此而較有資源離開鄉村生活,改往城市,甚或外國發展,以致現在大部分原居民亦非居住在新界鄉村。但理論上,就算你是出生於市區,甚或外國,仍可向政府申請興建丁屋。他們是香港社會少有的特權階級。
你可能會問這特權是否應因循社會改變而被縮減,甚或取消?問題是很多人認為這特權是受到《基本法》的保護,因此挑戰丁權並非易事。那麼《基本法》是否真的確保了丁權不容侵犯?
《基本法》第五條說「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但第五條談及的生活方式是整體特區之生活方式,而丁權是否屬於整體生活方式?第六條亦說特區「依法保護私有財產權」;但丁權非現有私有財產,只是政策得益者。第八條談及「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牴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換言之,設立丁權之法例應該跟其他所有法例一樣是可以通過立法所修改的。
政府有權約束擴展
比較直接觸及丁權的應該是第四十條和第一百二十二條。第四十條規定「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問題是丁權是否屬於合法傳統權益?或許我們應該把第四十條和第一百二十二條同時參閱。第一百二十二條指出「原舊批約地段、鄉村屋地、丁屋地和類似的農村土地,如該土地在一九八四年六月三十日的承租人,或在該日以後批出的丁屋地承租人,其父系為一八九八年在香港的原有鄉村居民,只要該土地的承租人仍為該人或其合法父系繼承人,原定租金維持不變。」
這是一條直接談及丁權的條文,但卻只保護「原定租金維持不變」而沒有明確點出丁權應受《基本法》永遠保留。
就算丁權確實是受第四十條所保護,特區政府是否仍有權力通過其他方式約束丁權的無限擴展?例如:「原居民」應否包括在外國出生或已移居海外之「原居民」父系後人?又或可否限制丁屋只可轉讓給有需要之原居民,而非轉售給普羅市民?又或丁屋地應否只局限於原居民所屬之鄉村地而非廣泛的鄉村地一帶,甚至可與其他丁屋地「轉換」。
在香港房屋地極為缺乏之今天,特區政府應廣泛諮詢香港市民,仔細研究以上點出之種種課題,藉以防止特權階級無限擴張,以致令全港市民之廣大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