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兩檢」最近成為熱話,熾熱程度比快要表決的政改方案還要厲害,事關這是一個極可能損害「一國兩制」和違反《基本法》的敏感議題。
其實,涉及「一地兩檢」的法律問題本來直接易明,但近日眾多「有心」的建制派紛紛出「主意」,反而令無甚爭議的法律理解複雜起來,擾亂視聽。
以下姑且讓筆者以問答形式,把「一地兩檢」的法律問題,以及建制派提出的一些「主意」作一扼要分析。
【問題一】內地官員可以在香港執行內地法律嗎?
答:不可以。《基本法》第18(2)條訂明: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而列於《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全部均與出入境事務無關。
【問題二】有人建議可引用《基本法》第95條,讓香港與內地的司法機關互相協助來實行「一地兩檢」,這樣可以嗎?
答:不可以。首先該條所指的司法機關,並不包括出入境或海關等行政部門。其次,司法機關的行為從來都不包括在前線執法和調查。而「一地兩檢」要做的,卻是在出入境關口做執法和調查的工作。
【問題三】那麼中央政府可以把有關出入境的全國性法律,透過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實施,然後派遣內地官員或授權香港官員在香港執法嗎?
答:不可以。《基本法》第18(3)條訂明,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世界各地──包括中國旅客──出入香港既不屬於國防和外交事務,更是完全屬於香港自治範圍內的事情,因此不能把有關出入境的全國性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遑論能否派遣內地官員或授權香港官員執法了。
【問題四】有人建議,可以借鑑內地深圳灣口岸「一地兩檢」的做法,在香港照辦煮碗地實施「一地兩檢」,可以嗎?
答:不可以。深圳灣口岸的「一地兩檢」做法,是中央政府先把港方口岸關卡的地方劃出來租借予香港,成為香港的司法管轄區,然後容許香港官員在那裏執行香港法律。然而,香港的地域早有法律規定,不能出租別國(包括中國)而成為另一地方的司法管轄區,然後執行非香港的法律。
上述四個問題,已足以解釋「一地兩檢」、包括近日建制派提出的主意之所以不可行的法律理據。花了千多億建造的鐵路不能發揮最大的效用,固然可惜,卻頂多只是得物無大用,損失有限;惟若然以破壞香港法制來讓一條鐵路走快一點,卻肯定是因小失大,貽害無窮。
事實上,有些行政措施,例如歐洲的跨國鐵路便有兩國人員駐乘,當火車過境後即進行過境及檢查工作,香港可以參考照這個做法,讓內地官員駐在高鐵上,待過境後才做檢查,便同樣有「一地兩檢」的效果。行政措施比更改法律爭議更少、做法更易,為何不去探討,反而想盡辦法鑽法律空子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