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久將來,為了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學習認識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按照《憲法》及《國歌條例》,行政長官規定所有幼稚園及大中小學、國際學校的聚會和運動會皆為奏唱國歌的場合……由主辦的組織、辦學團體負責,拒絕有關規定的組織便構成不尊重國歌的行為,即屬犯法;參加者舉止不(夠)莊重便被視為侮辱了國歌,即屬犯法。有人可以說這些情况絕對不可能在香港發生嗎?
有人會說,因為基本法在序言及第5條明確表示「不在香港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北京和香港政府不會大肆破壞一國兩制的原有目的和基本法對香港的生活方式和高度自治的保障。問題是,在北京要針對香港實施「全面管治權」的主旋律下,這是不是太天真了?
國歌條例有四大問題,可綜述如下。
引入社會主義
第一,透過本地立法方式實施全國法律的目的,本來就是要剔除任何大陸法律的「社會主義」成分;但現在政府竟然建議把大陸《國歌法》第1條及第3條「適當地列入條例草案中的弁言」。這裏所指的第1條已經有明確不符基本法及香港法律傳統的表述:「為了維護國歌的尊嚴,規範國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作為比較,香港《國旗及國徽條例》沒有弁言。大陸《國旗法》第1條即「為了維護國旗的尊嚴,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發揚愛國主義精神,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及第3條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每個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旗 」,亦沒有成為本地《國旗及國徽條例》的一部分。所以,政府絕對沒有需要在國歌條例中加入弁言。
所謂「社會主義核心價值」,是中共的政治語言而非法律語言,與香港公民身分的實際經驗和香港社會核心價值有顯著衝突,根本不應移植。中國大陸實行所謂「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隨時可以成為中共幹部無限上綱的跳板。今年4月,中國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便發出節目要「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所以不許「講排場、比闊氣、拼明星」,要「滿懷激情地謳歌黨、謳歌祖國、謳歌人民、謳歌英雄」云云。幹部瞎指揮,令人哭笑不得。
而政府所指的「弁言」,根據律政司法律草擬科出版的《香港法律草擬文體及實務指引》所述,已經是現時香港極少使用的。但今天政府試圖把大陸國歌法的第1條及第3條移植,也就是確認它成了本地條例的立法原意和目的,變相在香港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無端端移植了意識形態。官員目前「輕輕帶過」的態度,已是陷香港於不義。
引入政治批鬥
第二,香港政府從大陸國歌法引入一堆規範式表述。除了上述的第1及第3條,這些規範式的表述還包括:「政府鼓勵市民及組織在適宜的場合奏唱國歌」、「任何人參與或出席奏唱國歌的場合,在奏唱國歌時,應當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為」、「中、小學須教育學生唱國歌、了解國歌的歷史和精神,以及遵守國歌奏唱禮儀」、「不得採取有損國歌尊嚴的奏唱方式」。
政府建議把這些條文直接由大陸國歌法移植,肯定對本來屬於香港高度自治範圍內的個人、教育政策及制度以至公民社會帶來不少混亂和不安。大陸式的「愛國主義」,「沒有最紅,只有更紅」。盲撐的人有一種說法,是有了國歌條例便「有法可依」。不過,就第1條及第3條和上述4項而言,官員又多番強調不會監督亦沒有罰則,例如說不會監督學校及老師,那麼到底根據國歌條例是有法可依還是無法可依呢?其實官員沒有理由不知道,在今天的所謂「憲制新秩序」的大勢下,即使沒有加入罰則,「愛國」人士也會熱中檢舉表現得未夠「尊重」(如肅立時雙手不垂下或左手fingers crossed)的人和群體,吸引一浪接一浪的批鬥。
第三,是關於「行政長官規定應當奏唱國歌的場合」的權力。有人說什麼場合適宜或不適宜奏唱國歌,是常識吧!但條文的而且確賦予行政長官無限權力,講什麼「常識」只是一種自我安慰而非正視問題的態度。問題是,行政長官有權規定,逼公民社會、學校、個人奏唱,受影響的負責人和在相關場合的市民又有權不從嗎?不服從又會不會被指「不尊重」而被人檢舉,難逃被輿論批鬥的厄運?
引入Orwellian Nonsense
第四,關於罰則,其中一項抄自大陸國歌法的表述如下:
「任何人公開及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即屬犯罪。」
國歌法不是單純的一個「推廣國歌教育」的立法工作。問題在於,某人的舉止不(夠)莊重,或不(夠)肅立,或主動離場,便構成「貶損」、「侮辱」了國歌?而所指的「或以其他方式」又是什麼意思?是不是即使不公開的,甚至不是故意的,萬一被發現,只要有人檢舉,警方便去調查,也因此有可能觸犯法例,可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口口聲聲「維護一國兩制」的政府,該負責的官員至今仍然刻意語焉不詳;唯一的一招,就是苦口婆心提醒我們最好還是跟着辦,行為表情配合一下,免得招惹官非。這是有違法律罰則必須清晰可靠的最根本要求。
在前蘇聯和東歐的共產國家,就有抗爭者一邊唱國歌一邊被打壓的情境。其實,我們都在1989年的天安門民主運動和幾年前的烏坎村村民抗爭時見識過。內地傳媒今年初曾報道所謂「戰狼式愛國」,中國大陸消費者有不滿,就一邊唱國歌一邊為衝突助勢。這是「貶損」、「侮辱」嗎?當然,在「Orwellian Nonsense」下,國旗和國歌從來只是用來保護政權,它們是不會保護到老百姓的!政權無法令所有人心甘情願接受,便唯有脅迫大家服從。國歌法是這心魔的副產品,出發點本來就不是什麼高尚情操,權貴們投訴「被妖魔化」便不能成立。
作者是浸會大學政治及國際關係學系副教授
陳家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