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黨敦促港府還市民公道
徹查「私管公共空間」管治失誤
發展局前日公佈97年後落成的私人發展項目內公眾設施與公共休憩用地名單,涉及226個屋苑與物業,批出共逾200萬平方呎公共空間,比整個維園面積還要大。多個發展商被傳媒揭發侵佔公共空間作私人用途,未有按地契條件將公共空間向公眾開放,甚至將部份空間出租賺取超額收益。
港府與每一個私人發展商簽訂土地契約或公共契約時,均已經因應發展商承諾向公眾提供由私人管理的公共空間或公共設施(泛稱「私管公共空間」)而作出額外樓面面積或其他方面的補償。換句話說,市民早已為這些「私管公共空間」付出代價,卻未能獲益,甚至往往「被逐離埸」。
公民黨認為,事件暴露了有關部門對於牽涉公眾利益的土地利用存在了嚴重、長期及系統性的失誤,港府應該展開詳細調查並向公眾交待。
一、 為何有關部門在與發展商商訂「私管公共空間」的設計時未有充份考慮該等空間的使用質量(例如狹窄的走道),可達性(例如需走上五層樓梯)及公眾(用戶)意見?在簽訂契約時究竟有否考慮能夠代表公眾利益的專業人士意見?
二、 為何對於私人發展商違背契約的情況長期視而不見?為何主管政策局沒有為有關部門制定服務承諾及定期檢查?負責監察和負責確保服務質量的官員是否有所失職?
三、 不少發展商將「私管公共空間」的管理維修成本轉嫁由住戶或商戶承擔,但原來的補償得益卻全由發展商獨得。有關部門是否通過寬鬆的地契條款縱容此等現象,並因此而增加公眾損失的風險(例如住戶拒絕支付電梯維修費,以致增加公眾人士使用公共空間的難度)?
四、 公民黨已於今年三月十二日去信律政司司長要求港府對於違反契約的發展商採取追究行動,為何港府至今未能承諾按法律途徑嚴格執行契約,保障公眾利益,卻只表示「去信香港地產建設商會,要求其會員確保公眾設施開放予市民使用,又去信相關的私人發展項目業權人、業主立案法團和管理公司,提醒遵守有關契約」?
為了保障市民享用優質公共空間的權利,公民黨建議,除了徹查事件真相及責任問題外,政府應循以下方向制訂改革措施:
一、 增加公眾對「私管公共空間」的知情權,包括公開1997年前的項目資料,並由政府按照相關的契約條款,以公眾能夠獲得最高質量享用為凌駕性目標,為現有的「私管公共空間」制定「公眾使用權行使準則」,並向市民大眾廣泛宣傳。
二、 在地政總署及屋宇署與私人發展商簽訂土地契約或公共契約時,若契約內包含「私管公共空間」或「私管公共設施」,應先將此部份設計圖則及建議管理守則公開諮詢公眾,並聽取區議會意見。
三、 規劃署和地政總署應為全港每區如何達致「香港城市規劃設計指引」內的公共空間用地標準制定「達標時間表」,並收緊公共空間的定義,把一些市民難以真正享用的偽公共空間排除在外。
傳媒查詢:黎廣德91256505 吳靄儀2525 7633
容詠嫦 94150251 司馬文Paul Zimmerman 90960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