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止屏風效應 堵塞城規漏洞
鑑於市民近期關注全港樓宇建設陸續出現的屏風效應,公民黨詳細檢視了政府監管樓宇建設及城市規劃的機制,總結了共十二點遏止屏風效應的行動綱領,認為政府應該馬上著手進行。(見附件)
最近民間團體【環保觸覺】指出,目前勾地表上的十二幅土地若果按照政府現行條款拍賣,可能會出現屏風效應。規劃署回應表示毋須為這些地皮重新規劃,亦不願意進行檢討。公民黨對此表示詑異。
曾蔭權先生在三月十五日特首候選人答問大會上,公開承諾將「每區大綱草圖重新一看,特別有屏風效應和發展過密的地區,公開討論,重新規劃….。下屆政府會每區大綱圖由下而上重新諮詢和規劃,各方面平衡。」
政府近期對市民的回應顯然違背曾特首的上述承諾。公民黨憂慮,政府若果拖延檢討,甚至繼續有關地皮的拍賣程序,將會製造既成事實,使屏風效應在市區越演越烈,令社會整體蒙受更大的損失。
若果有關地皮在拍賣後遭受居民強烈反對,使發展商不能夠按照賣地時的條款進行發展,亦會對發展商不公平,製造多輸局面:市民、發展商及城市環境均成為輸家。
公民黨指出:政府在勾地表上的地皮因應市民反對而調整賣地條款,早有先例。例如北角油街地皮,由於民間團體向城規會提出修訂,規劃署最後同意將樓面面積削減四成,公共休憩面積增加四倍,以及高度限制降低三成。
但是,這類城規申請需要高昂的專業諮詢費用,除非有義務專業人士協助,動轍需款數十萬元。單為目前勾地表上該十二幅土地展開城規申請,便估計約需款三百萬元。若果政府因為居民難以負擔高昂的申請費用而拒絕檢討,只會製造更多人為的不公,加劇社會矛盾。
公民黨將會致力安排政府高層與民間團體直接對話,重新開展由下而上的規劃檢討。公民黨呼籲政府聆聽民意,勿再拖延,立即實施對付屏風效應的行動綱領。
全面對付屏風效應的行動綱領
1. 政府應立即延伸目前只適用於政府建築物的「空氣流通評估技術通告」(TC 1/06),至市區重建局及鐵路車站上蓋發展計劃,並且最終擴展至所有公私營建築物/發展計劃,以確保市民不會因高建築物而阻礙通風。
2. 政府立即全面檢討目前各個大型面積發展計劃的發展設計和規模,尤其在市區重建局及政府全資擁有的鐵路公司車站上蓋等重建/發展計劃上起「帶頭作用」,納入《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第十一章「城市設計指引」中有關「空氣流通評估部份」及「空氣流通評估技術通告」的規定,並降低密度或改善設計,以確保屏風效應不會出現。
3. 就所有已審批但還未興建的大型發展項目的設計作全面檢討,以便透過改善設計着手,如增加樓宇間的距離、加設視覺及通風走廊、沿邊界後退、增加地面公共空間等,把屏風效應的影響減至最低。
4. 訂定各區土地發展密度應是專業規劃的決定而非財務上的考量。因此,鐵路發展、市區更新、文化或其他的公共設施皆不應以土地交換、發展權或額外的地積比率作補貼。
5. 政府應全面檢討包括都會區及新市鎮的城市發展密度,避免出現屏風樓宇,尤其在城市通風位置上,如臨海地帶或單邊開揚之地。在高密度地區的政府用地應保持低密度發展或作為休憩用地,不宜出售作物業發展,以抒緩同區私人物業發展權的密度增長。新規劃地盤面積不宜過大,並應以視覺或通風走廊分隔,增加地面通風。政府亦應限制因地盤合拼而產生的屏風問題。
6. 修訂現行法例,如《建築物條例》第十六條,或通過作業指引,訂定更客觀的守則,讓建築事務監督及各方業界有更清晰的依據,避免興建如屏風樓等對鄰近樓宇的空氣流通有不良影響的建築物。
7. 政府應檢討現行各種機制及指引,以防止不必要地出現屏風效應,如過大的停車平台,或因部門不協調問題而出現的屏風樓宇。
8. 城市規劃應摒棄一貫的平面思維,而以立體空間思維取而代之。在規劃過程中以立體模型輔助設計,並以此作為與公眾溝通的工具,樓宇密度、體積及布局會否出現屏風效應便可及早預見。在目前「法定分區計劃大綱圖」(Outline Zoning Plan)及「建築圖則」(General Building Plans) 以外,因地制而地為各分區製作「都市設計大綱指引」(Urban Design Guidelines)。
9. 政府應參考外地經驗,制定相關指引,以防止出現屏風效應:
i. 參考上海訂立規定,防止板式樓宇闊度超過60米等限制;
ii. 仿效紐約市對建築物有街影投射管制,令超高層建築根本不會長城般連合起來;
iii. 研究日本和新加坡的做法,在地契或建築物條款中加入樓宇高度及體量的限制,防止屏風樓的出現。
10. 參考牛頭角上邨重建等例子,在規劃大型新發展地盤時,進行日照、風洞及地方氣候分析等評估,以便減少新建築對社區的負面影響。
11. 增加非官方專業及社區人士在規劃範疇的參與,並考慮設立「規劃援助」計劃,需要時協助市民作出規劃申請,讓受影響的居民與商戶更易獲得獨立及專業的意見,令規劃在能照顧社區的意願。
12. 長遠來說,城市規劃委員會的組成應獨立於政府。政府一方面關注賣地收益,另一方面卻主導城市規劃過程,難免存在利益衝突,也難以確保城規會可不偏不倚地作出以民為本的規劃決定。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