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公民黨五位議員回覆立法會秘書長昨日向全體議員的通告之函件。對於秘書長認為法案委員會處於「權力真空」,《法案委員會主席手冊》並不適用,秘書處越權訂立處理指引的程序並無問題,公民黨的回應及質疑見附件。
香港添馬
立法會
秘書長
陳維安先生, SBS
陳秘書長:
回覆秘書長於2019 年5 月5 日向立法會全體議員發出的函件
閣下昨日(5 月5 日)向立法會全體議員發出的通告收悉。有關在通告中, 閣下針對《2019 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草案》委員會法案委員會秘書為處理內務委員會於上星期六(5 月4 日)的特別會議上通過的指引作出的安排,而提供的解釋,本人有以下疑問,希望 閣下可盡快解答:
1. 法案委員會秘書採納法律顧問在內務委員會特別會議上對《議事規則》及《內務守則》的解讀,即出席委員中排名最先的委員在首次會議未能選出主席後,主持會議的權力即告失效,既然如此,為何秘書處仍在法案委員會首次會議結束後,協助涂謹申議員召開及主持第二次會議?
2. 承上題, 閣下是否認為已經召開的法案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屬於非法會議?假如答案為是,法案委員會秘書及法案委員會法律顧問為何當時未有說明涂議員並無權力主持會議,甚至一直於是次「非法會議」上寫著涂議員出黎法律及程序問題?
3. 承上題,假如答案為是,為何秘書處會在第二次會議結束後,協助涂議員安排下一次「非法會議」,是為今日下午即將舉行第三次會議?上述會議安排的法律及程序基礎為何?
4. 為何直到內務委員會上星期六召開特別會議,秘書處方在泛民主派的質問下,指出法案委員會實際上處於「權力真空」?在內務委員會特別會議前,秘書處到底經過甚麼討論及決策過程,而過程中有否牽涉秘書處以外的人物?
5. 通告第5 段指出在法案委員會目前處於的情況下,《法案委員會主席手冊》並不適用,意指法案委員會秘書可無經委員決策,自行決定處理內務委員會所發出指引之程序,以及通過指引的門檻。就算《法案委員會主席手冊》並不完全適用,為何法案委員會秘書不以明文訂明的既定行事方式為依歸,而選擇自把自為?請 閣下詳細說明,此規則解讀的邏輯及理據為何?
6. 通告第8 段指出:「倘若有任何意見獲得過半數委員支持,根據《議事規則》第76(8)條的原則,該意見將被視為獲法案委員會接納。」請 閣下澄清,此段的意思是否等於若法案委員會過半數委員認為須召開會議討論有關指引,法案委員會秘書即須安排會議?假如答案為是,誰人有資格主持會議?
對於秘書處今次擅自把持會議程序,對於議會程序及行事方式的解讀亦趨近於專制及隨意,本人深感失望。 閣下在通告中表明秘書處「一直恪守不偏不倚的原則」,並以「專業和中立」的態度履行職責,實為言行不一。希望 閣下可遵守承諾,維持立法會的專業及尊嚴。
順頌
公祺
議員
楊岳橋 郭家麒 郭榮鏗 陳淑莊 譚文豪
2019 年5 月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