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全提選舉呈請
公民黨全力支持
公民黨美孚南區議會選舉參選人王德全已於今日向高等法院提交選舉呈請。王德全決心提出呈請,最重要的原因,是要還全港市民一個真相,還所有選民和候選人一個公道,以及還選舉制度一個公正。
去年十一月底傳媒揭發美孚新邨有「一屋七姓十三戶」及「黃達東虛報地址」的事件後,警方亦已於上月初拘捕八名涉嫌在美孚南選區的種票人士。王德全及公民黨已盡力循各種方法,及向所有有關的政府部門,包括向廉政公署、選舉事務處及警方投訴,但超過一個月的跟進後,所有政府部門仍然未能就疑似「種票」事件得出任何調查結果,因此提出選舉呈請是最後,亦是最有效的途徑。
王德全說,他一直堅持選舉制度必須公平和公正,疑似「種票」事件不單反映現行的選舉影響公平和公正的漏洞,亦令市民懷疑是否有一個有組織和有計劃的幕後黑手利用這些漏洞,以謀取政治私利。
公民黨全力支持今次選舉呈請,但絕對不會低估提出選舉呈請的難度,包括提出呈請的門檻很高、難於搜集證據,以及涉及龐大的金錢、時間和精力。王德全及公民黨十分希望和需要廣大市民支持今次行動。
處理是次呈請的律師樓為何謝韋律師事務所、沈士文大律師。
公民黨及王德全提出選舉呈請的主要理據(中譯本,以英文為準)
第一理據:第554章 第26條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發布關於候選人的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的非法行為
1. 黃達東在其選舉廣告中發布的個人背景資料,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事實陳述。
2. 黃於9月19日發布的「我參選了」單張中表明他居於美孚曼克頓山,更以「美孚人,美孚心。共創優越新美孚」作為其選舉口號,口號近乎出現在所有他的選舉廣告內。
3. 可是截至2011年12月初,多間由黃任董事的公司註冊處資料顯示,黃的主要住址為清水灣住址,與選舉廣告稱其居於美孚不乎。(而黃僅在傳媒報導後於12月9日至公司註冊處更改部分以清水灣為其住址的董事紀錄。)
4. 黃捨其1600呎清水灣豪宅不住,卻與其妻子、外父外母及小舅一行五人聲稱以實用面積僅600呎、只有兩間房間的曼克頓山的租用單位作為其主要居所及選民登記的地址。
5. 黃一家僅於參選及更改選民資料前不久方搬至美孚,令人質疑他以「美孚人、美孚心」作宣傳的事實基礎。
第二理據:第554章 第16條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關於在選舉中投票的舞弊行為
1. 黃、其妻子、外父外母及小舅若在非以美孚作為其主要居所的情況下,在2011年區議會選舉中投票,即屬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
2. 而若上述五人任一人,明知另一人無權在選舉中投票卻促請或誘使該另一人在選舉中投票,亦屬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
第三理據:第547章 第49條(1)(a)(iii) 區議會條例
在該項選舉中或與該項選舉有關連的事宜中普遍存在舞弊或非法行為
1. 在查閱美孚南選民登記冊後,發現超過113個問題選民(涉及逾56個美孚住址),包括:
(i) 選民報住不存在地址
(ii) 於2011年新增不同姓氏的可疑選民令單位存在一屋多姓情況
(iii) 由有限公司持有單位有3至13個由3至7個不同姓氏選民登記、而部分同為該公司董事的登記選民在公司註冊處紀錄報稱居於不同住址,
2. 若該批選民明知在無權在選舉中投票的情況下投票,即屬選舉中普遍存在舞弊行為。
公民黨就美孚南選民登記冊之投訴詳情
廉政公署
2011-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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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08 |
- 與廉政公署代表會面就32個選區一屋多姓單位作出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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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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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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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事務處 / 選舉管理委員會
2011-11-22 |
- 投訴美孚新邨第78座12樓B單位(即梁平之單位)
- 選委會於12月12日回覆:已發出查訊信件,並要求一星期內書面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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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24 |
- 投訴美孚南一屋多姓單位(共24個單位)
- 選委會於12月12日回覆:已將個案轉交選舉事務處跟進
- 選委會於1月4日回覆:已發出查訊信件,並要求一星期內書面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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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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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30 |
- 查詢美孚南相關調查之進度
- 查詢部分選民之投票率
- 選委會於1月5日回覆:選舉事務處只會應法庭的要求或協助執法機關進行調查的情況下,查閱上述司法/執法機關提供載有已發出選票記錄的正式選民登記冊的摘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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