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加強保護小投資者 阻嚇股壇大鱷興風作浪
公民黨回應聯交所《新興及創新產業公司諮詢文件》
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楊岳橋及郭榮鏗聯同專業議政立法會議員莫乃光及梁繼昌今日(3月26日)召開記者會,回應聯交所《新興及創新產業公司諮詢文件》。
公民黨黨魁楊岳橋認為是次諮詢時間非常不足。諮詢文件由發表到諮詢期完結只有一個月的時間,實在不足以讓小投資者以及廣大公眾有充分和深入的討論,變相剝削他們表達意見的機會,楊指出此舉實在有欠公平。
是次《諮詢文件》總共涵蓋三個大課題,包括容許未能通過財務資格測試的生物科技公司在主板上市、讓高增長及創新產業公司以「同股不同權」在主板上市,以及讓公司在聯交所主板作第二上市。公民黨認為當中以引入「同股不同權」制度對本港投資市場的改變至為巨大及深遠。就此,公民黨共向聯交所及政府提交7項建議,當中包括引入集體訴訟機制、設立訴訟基金及訂出日落條款。
在「同股不同權」的制度下,由於每股的投票權並不均等,因而有可能導致權力傾斜,小投資者權益有可能會被無視而蒙受損失。為保障小投資者利益,郭榮鏗要求政府從速引入集體訴訟機制,允許小投資者集合由一位原告人代表其餘人士就上市公司的決定提出法律訴訟。郭指出早在2012年,法改會已經建議香港採納集體訴訟機制。法改會指出此舉除了可以強化司法公正外,對上市公司亦有好處,上市公司可以較輕易地估量其所需承受的風險,並在其帳目中有根據地撥出準備金。由此可見,集體訴訟機制不單保障小投資者,亦同時方便上市公司估算相關的開支。
為進一步保障小投資者,公民黨同時建議聯交所應該強制以「同股不同權」模式上市的公司撥出一定百分比的盈利或營業額成立訴訟基金,供有需要而又獲得批准的小股東提出訴訟之用。公民黨建議此訴訟基金可由有金融訴訟經驗的退休法官出任主席,並因應相關案件的勝算決定是否批出款項予申請人作訴訟費用。
雖然聯交所的諮詢文件已經建議在特定情況下不同投票權的特別投票權將會失效,但公民黨認為此舉未能全面保障小投資者,故建議引入日落條款,規定「同股不同權」形式上市的公司在上市5至7年後須透過「同股同權」的方式投票表決,決定是否繼續沿用「同股不同權」的上市安排。此舉可保證上市公司與時並進,因應需要調整股權安排,有利上市公司的長遠發展。
最後,公民黨建議聯交所須在實行「同股不同權」制度2年後全面檢討制度的成效及投資者的損益,以及對香港股市整體的影響,並向政府及立法會提交報告。此舉有助聯交所就相關制度作出恰當的改進,維護投資者的權益,並利及香港股市整體的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