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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黨發信質疑立法會秘書處涉嫌越權

04/05/2019

以下是公民黨五位立法會議員就《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秘書涉嫌越權事宜,發給立法會秘書處的信件。

香港添馬
立法會
《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草案》委員會
法案委員會秘書
馬淑霞女士

馬女士:

內務委員會在2019年5月4日的特別會議上向本法案委員會提供指引事宜

 閣下於今日(5月4日)晚上7時38分以電郵及傳真送達的通告收悉。有關通告中邀請本法案委員會全體委員,就今日下午內務委員會特別會議通過的指引,以書面通知 閣下是否支持採納該指引,我們有以下程序上的問題。希望 閣下可於委員以書面通知示明是否支持採納指引的截止時間前(即2019年5月6日(星期一)中午12時前),作出答覆,以釋疑問:

1. 內務委員會在今日下午的特別會議上,僅通過指引本身,而未有就法案委員會如何處理該指引,另外通過任何指引,《議事規則》、《內務守則》及《法案委員會主席手冊》亦無訂明處理指引的程序。請 閣下解釋,目前法案委員會處理該指引的安排及時限,即將指引作書面傳閱,並要求委員在5月6日(星期一)中午12時前以書面通知表態是否支持接納該指引,是誰人決定作出此等安排,以及此等安排經過何種諮詢程序?

2. 請 閣下澄清,根據《議事規則》、《內務守則》、《法案委員會主席手冊》或任何訂明議會程序及相關事宜的文件裏面的哪些條文或段落,法案委員會是否可以無經討論,僅靠委員以書面通知法案委員會秘書,處理內務委員會作出的指引?

3. 承上題,《法案委員會主席手冊》第4.27段訂明:
主席可指示將一項須由法案委員會決定的事宜,藉傳閱文件方式交由各委員研究。若法案委員會的委員有過半數示明批准,而且並無委員表示反對,或要求在法案委員會會議上討論該項事宜,則該項事宜會當作已獲法案委員會批准。
我們對於此條的理解,是僅有法案委員會主席可決定特定文件可作傳閱方式作出決定。請 閣下澄清,在本法案委員會未選出主席的情況下,何人可行使主席的此等權力?

4. 承上題,《法案委員會主席手冊》第4.27段訂明,藉傳閱文件方式決定的事宜,在過半數委員示明批准,而且並無委員表示反對,或要求在法案委員會會議上討論該項事宜的情況下,方可當作該事宜獲得法案委員會批准。而在 閣下發出的通告中,列明「倘若法案委員會過半數委員支持採納有關指引,有關指引將視為獲得採納」,與上述條文中訂明通過事宜的門檻有所衝突。可否請 閣下澄清,根據《議事規則》、《內務守則》、《法案委員會主席手冊》或任何訂明議會程序及相關事宜的文件裏面的哪些條文或段落,法案委員會藉傳閱文件決定的門檻,可異於《法案委員會主席手冊》第4.27段的規定?

針對 閣下詢問委員是否支持接納有關指引的問題,對此我們一致反對。同時,我們反對本法案委員會藉傳閱文件方式處理有關指引,並要求本法案委員會召開特別會議,討論及處理有關指引。

鑑於內務委員會對法案委員會作出指引,此等做法實屬罕有及史無前例,我們認為處理過程必須謹慎及公正,以防樹立任何不良先例,影響立法會以後的行事方式。我們亦想提醒秘書處,根據《法案委員會主席手冊》第1.26段,秘書的職能如下:

每個法案委員會均由一位秘書負責。法案委員會秘書及其屬下的一組人員,為法案委員會及轄下的小組委員會/工作小組提供秘書處服務。秘書會為主席及法案委員會提供程序事宜方面的意見,並會就法案委員會討論的事項,向委員提供相關資料。秘書會跟進法案委員會的決定,以及擬備背景資料簡介、會議紀要和報告等。此外,秘書亦會統籌法案委員會會議及訪問活動的後勤安排。

上月18日,立法會秘書長陳維安曾就本法案委員會舉行首次會議的安排,向立法會全體議員發出通告,並在通告結尾重申:「秘書處一如既往以專業中立的態度遵照《議事規則》和《內務守則》為議會提供服務。」

惟在今次內務委員會特別會議及會後跟進中,我們認為秘書長、法律顧問、負責會議的秘書等職員,對《議事規則》及《內務守則》的理解皆有偏頗,缺乏能力回應議員的提問,行事亦乖離一貫正當的常規和做法。我們對上述職員的表現深感失望,以及對其專業及中立性失去信心。耑此奉達

順頌

公祺

委員
楊岳橋、郭家麒、郭榮鏗、陳淑莊、譚文豪

2019年5月4日

副本致:
秘書長
助理秘書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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