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局長今天回應本人就教育局資助的國民教育活動的書面質詢,本人感到相當不滿,局長在回覆中提供的薪火相傳國民教育活動系列委員會的執行主席的資料,經本人查證後,證實與二十五個過去獲教育局資助舉辦國民教育活動的機構中,大部分有密切聯繫(可參看下表)。雖然局長在回覆中強調執行主席並沒有直接參與資助的審批,但他們以活動平台執行主席的身份,絕對有能力影響活動資助的審批過程,因此本人仍然認為有關撥款的審批過程存在嚴重的利益衝突。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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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火相傳:國民教育活動系列資助計劃」受惠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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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火相傳」國民教育活動系列委員會執行主席與受惠機構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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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批資助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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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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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富社會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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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宗德(和富社會企業創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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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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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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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青年交流促進聯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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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淑清(香港青年交流促進聯會名譽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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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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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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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青年交流促進聯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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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淑清(香港青年交流促進聯會名譽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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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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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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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窩青少年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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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宗德(蒲窩青少年中心執行委員會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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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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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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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富社會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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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宗德(和富社會企業創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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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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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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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窩青少年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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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宗德(蒲窩青少年中心執行委員會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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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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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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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友社通識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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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宗德(學友社名譽顧問)
陳振彬(學友社名譽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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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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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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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窩青少年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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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宗德(蒲窩青少年中心執行委員會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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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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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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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富社會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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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宗德(和富社會企業創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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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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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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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富社會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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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宗德(和富社會企業創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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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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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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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窩青少年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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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宗德(蒲窩青少年中心執行委員會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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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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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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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富社會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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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宗德(和富社會企業創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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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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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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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富社會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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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宗德(和富社會企業創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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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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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認為教育局局長必須嚴肅處理上述問題,嚴正要求有利益衝突的執行主席立即辭去有關職務以示避嫌。
另一方面,對於民政事務局局長回應關於香港青少年軍的質詢,本人並不接受局長的回覆。雖然曾局長表明解放軍駐港部隊沒有違反駐軍法,但卻未有提供任何具體的法律理據,沒有公信力。香港青少年軍更邀解放軍駐港部隊總司令譚本宏少將任榮譽贊助人,本人認為解放軍已明顯違反《駐軍法》第5條[1]及第17條[2]。同時,本人認為鑒於現時香港青少年軍總會的運作仍然存在極大爭議,特首及一眾司局長並不適宜擔任該會的任何角色,故本人呼籲他們辭任該會的贊助人及顧問等崗位。
公民黨立法會議員
陳家洛
2015年2月4日
[1]《駐軍法》第五條 香港駐軍履行下列防務職責:
(一)防備和抵抗侵略,保衛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安全;
(二)擔負防衛勤務;
(三)管理軍事設施;
(四)承辦有關的涉外軍事事宜。
[1]《駐軍法》第十七條 香港駐軍人員不得參加香港的政治組織、宗教組織和社會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