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有越來越多外傭僱主投訴中介公司營運手法不良,以及外傭在合約期滿前離職。公民黨認為,政府執法不嚴,加上政策漏洞,是亂象原因,並促請政府加強打擊無良中介公司,讓僱主安心聘用外傭,外傭工作時減少擔憂。
部份中介公司營運手法不良
現時香港大部份僱主透過中介公司聘請和續聘外傭。惟中介公司良莠不齊,不少僱主和外傭投訴中介公司,主要包括以下幾項:一、誇大外傭技能,或隱瞞重要資料;二、收取費用後,沒有安排外傭給僱主,卻逼僱主接受另一個外傭;及三、中介公司向外傭收取過高中介費,甚至扣起旅遊證件。這些行為也觸犯法例。
難以舉證濫收中介費
根據《僱傭條例》第12部及《職業介紹所規例》第二附表,職業介紹所只可向求職者收取首月工資的一成作佣金。然而,外傭要繳付大筆中介費用,以致借債的情況普遍。另一方面,職業介紹所被拒絕發牌、續發牌照或撤銷牌照,以及因為濫收外傭佣金而被定罪的個案甚少,跟僱主和外傭反映的有頗大差別。
證據不足,部分中介公司扣起護照,或者外傭不願作證人,是投訴個案少的主要原因。不少濫收費用的中介公司串通財務公司,但鮮有書面文件的證明,而且,外傭表面上是跟財務公司進行私人借貸,難以直接證明中介公司濫收費用。部分中介公司會巧立名目收取項目,例如收取高額驗身及訓練費用,以彌補輸出國收取中介費限制[ii]。
《商品說明(修訂)條例》欠缺宣傳
《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已在去年實施,涵蓋服務範疇。如果中介公司有上述第一或二項行為,將有機會觸犯條例,海關有權執法。然而,政府宣傳不足,導致僱主未能得知條例的保障範圍。自《條例》於2013年7月19日實施以來,直至10月初,海關共收到3宗涉及外傭介紹所的投訴。

外傭「跳工」 困擾僱主
公民黨在地區收到一些外傭僱主的求助,指外傭到僱主家庭工作後,刻意以惡劣態度對待,迫使僱主辭退,拿取僱主給予的機票及代通知金。僱主要在短時間另尋外傭,兼且再繳付中介費用,大感困擾。
政策建議
公民黨要求政府加強規管中介公司,以及增加宣傳《商品說明(修訂)條例》及其他法例,阻嚇中介公司繼續不良經營。另一方面,政府部門可修改僱傭條例,減少外傭跳工誘因,同時設法防止中介公司透過債務欺壓外傭。
加強規管中介公司
1. 勞工處應建立發牌扣分制度,規管中介手法及服務質素。如果外傭中介公司違規,執法部門可以扣分,失去全部分數後,需要停牌一段時間。
2. 勞工處應主動調查收取過高佣金的中介公司,嚴格執行《職業介紹所規例》。
3. 勞工處應規定中介公司詳細列明各項費用,外傭必須取得中介費用單據,在日後有爭議時,作為證據。如果收到舉報,執法部門應查中介公司的財務往來,以杜絕中介公司填上虛假項目及金額。
加強公眾宣傳
4. 海關和消委會應加強宣傳《商品說明(修訂)條例》,保障透過中介公司聘請外傭的僱主,包括禁止商戶對消費者作出指明的不良營商手法,包括就服務作出虛假商品說明、誤導性遺漏及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宣傳方法包括在中介公司當眼位置貼海報,舉辦講座,媒體宣傳等。
減少跳工誘因
5. 建議入境處修改條例,規定離港的旅程費用不可用現金代替。為避免出現僱主即日辭退並要求外傭一兩天內離港,機票的日期在完約後第九至十四天,讓僱傭雙方有足夠時間預備。
6. 對於存心藉跳工賺取收入的外傭,入境處可以加強審查。對於受中介公司唆使,以及因為欠下債務而要透過轉工賺取費用還款的外傭,政府部門應該著力規管中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