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主席今日(5月4日)向所有內務委員會委員發信,表示已經就目前內務委員會的情況尋求外間資深大律師的意見。公民黨立法會(法律界)議員郭榮鏗回應如下:
1. 立法會主席並沒有在信件中作任何裁決。同時,立法會主席並不是內務委員會委員,本人對立法會主席向外間尋求法律意見的做法表示不解及認為十分奇怪。
2. 就外間資深大律師指本人在2020年3月13日的特別內務委員會會議上清楚承認為了政治原因而故意拖延內務委員會主席選舉,本人必須嚴正指出沒有作出以上的發言。本人認為兩位資深大律師是斷章取義,在毫無事實基礎下歪曲本人在會議席上的發言,更加基於錯誤的事實指本人越權,對此本人表示遺憾。
3. 外間資深大律師認為本人沒有權力處理委員就選舉有關提出的意見和動議,但他們在意見書內沒有解釋,只是單單指出本人處理這些動議是不成立的。
4. 在2019年10月15日的內務委員會會議席上,法律顧問察悉副主席認為立法會綜合大樓的保安安排是委員在選舉論壇中關心的題目。法律顧問認為副主席有合理理由裁決立法會綜合大樓保安安排事項是和內務委員會主席直接相關,因為內務委員會主席是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的當然成員。但可惜外間資深大律師完全沒有處理上述問題。
5. 在2019年11月15日的內務委員會會議席上,有議員查詢本人將會如何處理相關的動議。本人當時指出,將會根據《內務守則》第22(P)條處理,即「如委員擬提出議案,在事務委員會主席認為該議案與該次會議的議程項目直接相關而予以批准後,有關委員可提出該議案;若過半數參與表決的委員同意,即可處理該議案」。換成在內務委員會的情況,則本人會先裁定相關動議是否直接相關,如是,相關議案將交予內務委員會決定是否處理。這是一般慣常在本會處理動議的做法。然而,外間資深大律師再一次忽略上述的條文,亦沒有作出深入分析,因而得出錯誤的結論。
6. 在文件CB(3)25/16-17,立法會秘書長指出「主持選舉時,主持選舉的議員應有合理所需的權力,以行使其主持選舉的角色及功能。該等權力包括維持選舉程序進行時的秩序,以及採取必要行動以確保選舉能有秩序地進行。行使該等權力時,主持選舉的議員可按情況所需,驅逐行為極不檢點的議員,或暫停會議以恢復秩序」。本人認為「合理所需的權力」包括處理委員或候選人就選舉主席而提出的直接相關的議案。
7. 在2020年1月9日,法律顧問表示就處理議員的議案,主持人有權力處理辯論的排序、辯論的組別,以及議員的發言時間。法律顧問同時指出,主持人的權力並不是不受限制。本人認為本人已經充分考慮所有相關條件和因素,而用一個合理的方式去處理議案。本人並不認為不處理委員提出直接相關的議案是一個合理的方式去主持選舉。就資深大律師法律意見認為本人沒有權力處理相關的議案,我認為他們的理據欠奉,亦沒有案例支持他們的說法。
8. 不論是內務委員會、財務委員會還是其他的事務委員會,主席一職均是每個立法年度重新選舉一次的,用意是讓每個主席在每一年可以重新獲得議員的授權。資深大律師的法律意見則認為如果未能選出下一任主席的話,上一任主席可以繼續擔任並行使其職權。但若按照資深大律師意見的邏輯,第一任的主席其實可以連續擔任4年。因為只要主席和副主席合謀的話,他們便可以連續擔任主席和副主席4年之久。本人認為這個觀點令立法會制度完全崩潰。
9. 立法會法律事務部在4月27日的文件(LS 67/19-20)就上述意見清楚指出,「但如有意見辯稱,他/她從一開始便理當有權可行使主席的權力,這或會違背訂明每個新會期須選舉主席此一規定的目的,因為這意味着某議員在一屆任期的首個會期當選內務委員會主席後,只要在其後會期內沒有新任主席當選,他 /她理論上可以擔任其後所有會期的內務委員會主席,而毋須重新當選。這亦有違立法會就其各個委員會的運作模式所採取的一貫做法」。本人認為資深大律師的意見完全不合理和漠視立法會的傳統和制度,定必影響其他委員會以致整個立法會的運作。
10. 資深大律師意見指出可以透過傳閱文件去處理問題。本人認為傳閱文件並不能夠解決目前內務委員會的情況。猶記得去年內務委員會亦曾以傳閱文件的方式試圖解決《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所衍生的困局,但事實證明是不可行的,相反只會帶來更大的民怨和為社會沉重的代價。
11. 對於資深大律師的法律意見認為法案可以繞過內務委員會,直接提交大會恢復二讀,本人對此絕不同意。本人認為內務委員會主席和政府當局磋商後,才向立法會秘書辦事處作出預告,以恢復二讀辯論,原因是希望內務委員會主席可以代表全體委員和政府商討是否適合把相關的法案恢復二讀。本人認為這並不是行禮如儀的動作,亦不能夠就此繞過這個程序。這個明顯是政府慣用的技倆,當面對政治問題,不但不肯用政治方法去解決,反而用程序方法企圖去處理,完全是不智的方法。
12. 總結而言,本人認為由立法會主席動用納稅人金錢而委聘的資深大律師法律意見,不但不能夠解決目前的內務委員會情況,相反,本人認為這法律意見會為立法會內會行之已久的規則和程序帶來破壞性影響。